京沪“鸭王”商标行政诉讼案 北京鸭王胜诉 |
来源:京华时报 时间:2008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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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业界关注的京沪“鸭王”商标行政诉讼案,近日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鸭王)胜诉,已被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以下简称上海全聚德)取得的“鸭王”商标,将重新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予以核准注册。 市高法经审理查明,北京鸭王和上海全聚德均从事餐饮服务行业,“鸭王”这一北京鸭王的商号和商标标识,经过其多年经营和宣传已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登记及使用日期均早于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日。法院因此认定,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鸭王”文字商标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为此,市高法维持一审判决,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了解,北京鸭王目前在全国有10多家分店,其中北京民族园店为“国家一级酒家”。昨天(10月26日),该公司董事长穆民表示,目前北京鸭王已经着手进行“鸭王”商标的注册申请工作。
“鸭王之争”始于2000年。成立于1997年的北京鸭王申请注册“鸭王”商标,商标局以“商标不能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2002年,本案的第三人上海全聚德烤鸭店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也被驳回。
事后,上海全聚德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不属行业通用术语,经多年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005年,北京鸭王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全聚德后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上海“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核准注册并公布了第2831号裁定。
北京鸭王不服,将商评委及上海全聚德起诉至市一中院。去年10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北京鸭王胜诉,法院裁定撤销商评委第2831号裁定,同时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后,上海全聚德不服,向市高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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