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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将出台 最高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来源:宜创商标网  时间:2008年11月11日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中国法院网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司法解释有望在近期正式出台。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其实际驰名程度的事实为依据,不以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为必要条件;对其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据,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考虑。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商标法的几个表述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现行商标法中,“容易导致混淆的”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是防止“傍名牌”现象的两个条件。

  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容易导致混淆”的含义包括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其经营者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征求意见稿中对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提出了两个可供选择的意见。一种意见是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意见则是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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