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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将再次修改
来源:宁波商标注册网  时间:2009年6月15日
伴随着欧美日韩等国掀起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法修改热潮,中国也先后迎来了《专利法》与《商标法》的“大修”。而新商标法对审查效率的提升及秩序的建构,无一不体现着帮助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因素。

继1993年、2001年两次修改后,施行了26年的《商标法》将迎来第三次修改。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目前,《商标法修改送审稿》草稿已经修完,国家商标局陆续在重庆、南京、杭州等地召开了多次征求意见会。工商总局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商标法》的送审稿修改程序,并最迟在2010年完成《商标法》的修改。目前,留给工商总局完成前半段工作的时日已经不多。

6月10日,多次参与《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向记者介绍了《商标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他认为,此次修改应加大商标保护力度、防止商标权滥用、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建立一个与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商标法》。

2010年完成《商标法》修改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8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间经过了1993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

为什么要8年后再修?李顺德告诉记者:“2001年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但经过加入世贸组织这几年的发展,《商标法》中部分条款已无法与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而这次修改则是为了适应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李顺德也曾参与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据他介绍,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

“商标、专利、版权是传统三大知识产权,目前《专利法》也已经修改完毕,新的《专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商标战略则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商标战略确定,要推动立法立规进程,特别是要加紧修改、完善《商标法》,因此,这次修改《商标法》也是为了适应商标战略的需要。”李顺德说。

据了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即2009年至2010年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修改、完善《商标法》。目前对《商标法》的修改工作已完成论证阶段,并形成了初稿,工商总局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商标法》的送审稿修改程序。

商标审查周期将控制在1年内

实际上,国家商标局早在2006年就开始着手《商标法》的修改,2006年、2007年、2009年分别出了三个修改稿。根据记者手中掌握的最新的于2009年4月28日修改的一份修改稿可以看到,与现行《商标法》相比,出现了很多变化。

比如,将原来的四级审查(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两级),原则上改成一级;加大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现在商标初步审查中任何人都可提出异议。这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拟将限定利害关系,无利害关系的才可提异议。

“修改稿中还有一个明显变化是提高了确权效率。”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监沈亦可表示,现行商标实行的是一标一类,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获得商标的情况只能是一类商品只能获得一个商标;而修改稿中则规定是“一标多类”,这样的话,一个商标可以包含多类,而只有一个注册号。

“另外一个提高审查效率的表现就是缩短了商标审查的周期和程序,原先商标审查的周期为36个月,而修改稿中则缩短至12个月。”沈亦可称,之前商标局从受理到审批最后到批复,拖的时间非常长。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成倍增长,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去年达到70多万件。与此同时,商标审查、注册机构的年审查能力长期以来只有20万件。由此形成的商标注册申请大量积压、商标审查注册滞后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沈亦可称,体现在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中,还新增了商标的电子申请方式。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是“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而修改稿中23、24条则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用书面、电子或者商标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数据库收到提交成功的电子申请书数据的日期为准。

驰名商标乱用望得到遏制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产生、使用和管理比较混乱,在立法和管理上,驰名商标的管理基本上是空白。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商业广告中大打“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违法延伸驰名商标的司法含义和行政执法含义,甚至滥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使用问题一直遭到外界的拷问。

记者注意到正在修改的《商标法》对此也做了明示。根据2009年4月28日修改稿,其第六章有关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的”属于“注册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可“由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对此,曾参与《商标法》修改课题研究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表示,这一项规定是新增加的,将对企业使用驰名商标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驰名商标的规范使用。

他认为,我国当前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根本问题,并不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或者行政认定的扭曲,而在于迅速纠正我国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歪曲为对广告“强势资源”的疯狂追逐,在于尽快制止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尊崇为政绩工程的病态追求。企业对驰名商标的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对驰名商标的病态追求,这两者叠加作用促成了“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不实广告满天飞,政绩工程放卫星”的怪现象。这是驰名商标目前使用不规范的诱因和病根。

“这个禁止性规定如果在最后的法律条文确定下来,就意味着企业在任何广告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企业要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广告,就必须述明是在何年何月何日,在谁告谁的那个行政或者诉讼案件中,具体由那个机构认定了那个商标在此特定案情中驰名的全面信息。”陶鑫良说。

沈亦可也表示,送审稿第14条没有修改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第51条将标注“驰名商标”字样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有效遏制“驰名商标”违法认定、误导消费等,但仅此还不够。他认为,单靠制止宣传并不能从根本上回归“驰名商标”的本来意义,还必须就驰名商标认定所依据的案件具有一定期限的追溯权予以界定,明确“驰名商标”认定之后的法律保护范围,这个问题不解决,驰名商标认定必然会被异化。

据多位参与过商标局有关《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会的专家表示,业界对驰名商标的争议比较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与会人士透露,这次《商标法》修改,商标局的总体立法思想是“能不改的则不改”,但是部分学者对之意见比较大,认为“能改的则应当大改”,由于加大驰名商标的改革在这次《商标法》修改中呼声很高,所以在这次《商标法》修改中增加了这一禁止性规定。“但这次修改仅仅是商标局层面上的修改,到了工商总局,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乃至到了最后的全国人大都有可能出现变数。”

但陶鑫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已经出台了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商标法》这次修改也应该有所作为。而对有关驰名商标的使用问题,《商标法》可以改,《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都可以修改,但是《商标法》修改是最切中实际、最符合实情的。“如果不釜底抽薪,驰名商标的异化还将泛滥,这跟国际惯例不相符合,也违背《商标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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