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2009年以来,商标注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中⼼依法依规对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许可使⽤制度。龙井茶证明商标使⽤许可实⾏动态管理。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提出续展使⽤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准继续使⽤许可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其原《龙井茶证明商标准⽤证》⾃动作废。
根据《细则》规定,有违反相关规定、产品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转让转借赠与证明商标给他⼈使⽤等五种情况之⼀的,取消其使⽤龙井茶证明商标资格,并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截⾄2021年7⽉5⽇,有效的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许可企业共365家,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