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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集团商标维权胜诉获赔517万元
来源:大洋网  时间:2022年5月19日

近日,国内知名智能家居品牌好太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于拉下帷幕。在该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广东好太太集团”)称好太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后简称“好太太电器公司”)和佛山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简称“佛山凯达能公司”)在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上使用“好太太“商标,并在商业经营中进行大肆宣传,侵犯其“好太太”商标专用权及“好太太“企业字号权。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最终广东好太太集团胜诉,好太太电器公司被判令变更“好太太”企业字号,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17万元。近日,广东好太太集团和相关律师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有关情况。

广东好太太

商标维权胜诉 好太太电器公司被禁止使用“好太太”商标

2003年,佛山凯达能公司关联公司中山市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佛山市纯真生活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好太太”字号进行企业登记和商业宣传,并将该“好太太”商标用于生产抽油烟机、燃气灶等家用电器产品。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造成消费者对两个企业及品牌产品的混淆误认。该行为侵害了“好太太”商标权人的权益。2006年2月16日,广东好太太集团关联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控诉中山好太太公司商标侵权,宁波中院认定1407896号“好太太”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判决中山好太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好太太”字号、登报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万元。2007年,中山好太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好太太”字号以及赔偿经济损失。2008年12月21日,中山好太太公司对该案提起再审申请,亦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中山好太太公司上述侵权行为被判赔执行后,原以为双方之间的商标侵权风波已经平息,殊不知,2013年,中山再现“好太太“公司——广东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即佛山凯达能公司),被广东好太太集团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企业名称使用“好太太”涉嫌不正当竞争,广东省工商局责令变更企业名称登记。

广东好太太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时称广东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0日,前身为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自该公司成立起就频频恶意使用“好太太”商标制造抽油烟机、燃气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被广东好太太集团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企业名称涉嫌不正当竞争,广东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被要求变更“好太太”企业名称。2019年,广东好太太集团正式向法院提起好太太电器公司和佛山凯达能公司侵权之诉,经过一审、二审两年多的维权诉讼,终于在近日迎来了终审宣判,即好太太电器公司被禁止使用“好太太”商标和字号,并支付赔偿金共计517万元。

广东好太太

企业负责人: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法律层面新增多条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释放出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判赔力度的强烈信号。同时,知识产权战略向来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中,广东好太太集团董事长兼好太太品牌创始人——沈汉标表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知名智能家居企业。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早在1999年3月15日提交注册申请,于2000年6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晾衣架,且早在2005年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一些急功近利的企业便萌生了“傍名牌”“搭便车”的念头,做出侵害商标权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不法侵权者借用“好太太”的头衔销售自家产品,对于广东好太太集团而言,该产品既混淆了消费者对“好太太”产品种类的认知,也拉低了许多消费者对好太太品牌的好感及相关产品质量的信任,损害了“好太太”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好太太集团对商标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除了维护自身品牌价值,还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社会上树立了倡导诚实守信的风尚。

律师:界定商标侵权有4个要素

对于此案,相关律师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通知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要求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遵照执行。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或使用雷同商标的行为,又称为使用侵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界定商标侵权有4个要素: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有主观过错因素。四是有因果关系构成。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 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刘军 编辑:蔡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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