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
来源:宜创商标 时间:2008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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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状告腾讯公司、“祐康”与“康佑”商标之争、G2000被判天价赔款……昨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7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这10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浙江海利士电器公司与嘉兴市新天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法院一审判决嘉兴新天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不锈钢厨柜和厨房设备上使用侵权的“海利士”商标图形和文字之标识,并销毁全部包含“海利士”图形、文字的标签、包装物和宣传资料;赔偿15万元。
二、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因卖家在淘宝网上出售QQ号码和Q币,腾讯认为淘宝网构成共同侵权。而淘宝网认为上述行为属于用户合理处理其名下的虚拟财产,淘宝网不应删除或禁止此类信息的发布,故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其不侵权。最终法院以腾讯公司已向深圳法院提起了相关著作权侵权诉讼,淘宝网“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权尚未形成为由驳回了淘宝网的起诉。
三、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华通机电集团公司、上海华通企业集团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华通机电集团公司承诺不再在诉争的产品以及包装、宣传、广告等上使用“华通”文字商标。
四、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诉沈平海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被告虽已因生产、销售假冒“青春宝抗衰老片”获刑,法院还是判决他们共同赔偿青春宝经济损失35万元。
五、赵华诉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商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等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纵横二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袜、围巾、领带、皮带产品上使用侵犯“2000”注册商标权的“G2000”商标标识;纵横公司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和缘公司、千盈公司负连带责任。
六、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五粮液保健酒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侵犯“祐康”商标权的“康佑”标识,并销毁全部包含“康佑”图形、文字的标签、包装物和宣传资料,赔偿30万元。
七、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立电表厂、浙江金邦电气仪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判决上海华立电表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立”字号的企业名称;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含有“上海华立电表厂”企业名称的电能表,共同赔偿30万元。
八、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喜洋洋公司为歌曲《水姻缘》、《月牙泉》(歌手田震)的版权所有人。新中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歌曲放置在其网站上供公众下载,法院判决新中化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赔偿5000元。而利用链接技术进行搜索链接的阿里巴巴公司,法院则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九、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被告著作权纠纷案。
新画面公司为电影《十面埋伏》的著作权人,盈通公司等被告在未经新画面公司的许可并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站对《十面埋伏》大肆进行网络传播。法院判决新画面公司获得赔偿11.38万元。
十、杭州民俗风情画家吴理仁著作权案。
吴理仁是颇有建树的杭州民俗风情画家,创作有民俗风情画集《钱塘里巷风情》。2003年,杭州市职工集花爱好者协会的两位同志以协会名义,委托杭州火柴厂印制了一套火花,该套火花使用了《钱塘里巷风情》中的88幅画。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吴理仁获赔2万元。
杭州中院的有关人士向《市场导报》记者介绍,这10起案件显现了2007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的5个特点:
一、“涉网”案件频发。
10起案件中有3起涉及网络侵权。随着网络日益普及,网络开始在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纠纷一案,虽然案件在实体上未作出处理,但可以预计,此类涉及网络的新类型纠纷今后还会出现,这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商标侵权案件占据大头。
另9起案件中,商标侵权5件,不正当竞争2件(其中一件同时起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著作权3件。浙江经济发达,受经济利益驱使,攀附名牌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但“G2000”商标持有人赔偿“2000”商标持有人的案件,又是其中特例,被谓为“蚂蚁扳倒大象”,表明浙江商人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
三、疑难程度加大。
由于调整新型知识产权案件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难度稳步上升,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很难达成一致。10件案件中仅1件为侵权企业主动服软,双方握手言和,其余8件均为判决,1件为裁定驳回起诉。
四、赔偿数额巨大。
10起案件中涉诉案标的额最高的接近5000万元,经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额达到2000万元,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具有越来越高的经济价值和经济利益。
五、驰名商标认定非常严格。
10起案件中,杭州中院仅认定了浙江海利士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冰箱、空气调节器、个人用电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微波炉”商品上的“海利士”商标为驰名商标。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杭州中院注重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强调认定驰名商标只是依法对该商标已经形成的社会影响力的肯定,企业期望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的想法不切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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