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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产权”遭遇法制尴尬
来源:宜创知识产权  时间:2008年2月24日
  最近宣判的一起系列陶瓷产品侵权纠纷案在景德镇业界引起了极大关注。 
  
  景德镇尊艺坊陶瓷店业主邓侠波几年前在市工商局注册字号为“景德镇市尊艺坊陶瓷店”。并将“尊艺坊”使用在其制作的陶瓷产品的底款上。产品进入市场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国贸广场内5家陶瓷店擅自在其制作的陶瓷产品底款上也标识了与“尊艺坊”字号谐音的“尊玉坊”、“真玉坊”字样,造成消费者混淆。邓侠波认为对方侵权,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日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邓侠波与5名被告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邓侠波获赔数万元,5名被告今后不再制作与“尊艺坊”字号同音或谐音的陶瓷产品,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由于传统工艺品等“传统知识”身处尴尬的法制境地,它正面临着国内、国际愈发严峻的挑衅。对此,笔者采访了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刘森律师。 

  传统知识:文明不能承受之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传统知识”定义为: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知识的存续和保护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 

  刘森律师感叹道,“首先,年轻一代对于传统知识的轻视与排斥,以及后殖民主义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的攻城略地,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将‘传统知识’的存续推向悬崖峭壁之缘。毋庸置疑,传统知识如果没有代代相传的自愿继承者的存在和坚持,其体系发展最可怕的结果就是传统知识持有人死后整个传统知识大厦的土崩瓦解。 

  其次,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对拥有优秀传统知识的国家蚕食鲸吞的过程中,不断利用手中掌握的现代技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甚至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和好恶‘改造’其他民族的文化内涵。在他们将其向公众传播而获得大量金钱的同时,传统文化发源地的人们不但没有获得任何回报,反而因使用者随意的改造和曲解而受到讽刺和嘲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无论在国际,抑或国内,对传统知识的法制保护始终不够完善,且人们的保护意识也非常淡薄。由此导致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的抢先占用、捷足先登,并获取高额利润的现象也就频繁发生。如本属于中国的著名人物符号‘花木兰’被美国拍成大片,并获得超过20亿的全球票房;‘三国’、‘水浒传’等名号也被日本等国抢先注册为网络游戏的商标。今后中国若要使用以上商标,反而还需向那些国家支付高额费用。 

  由于缺乏相关商业活动的经验、法律保护制度的不明确、国家有关政策的缺位和对发达国家经济和技术的依赖,传统群体常常处于获利较小和可能丧失权利的明显劣势。因此,为维护传统群体的正当权益,建立规制传统知识的使用以及利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十分有必要。” 

  传统知识身处“法治荒漠” 

  在为传统知识提供怎样的保护时常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发生冲突。一种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对此,刘森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我们应该在利用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的同时,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内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犯!

  因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利,而传统知识是属于某一群体的。如果不改变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仅仅是将传统知识简单的纳入知识产权中是不合适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必须是要有一个具体的权利人,可以是某个人或是某个特定团体的法人。而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知识,它的权利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目前来看,使用公法权利来予以保护是更恰当的。 

  这里的公法主要指《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比如说某一群体或个人侵犯了另一群体的传统知识,侵权行为就可以使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但知识产权也并非毫无用武之地。目前国内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最主要的是援引《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比如对原产地名称实行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等等。我国很多少数民族群众在自身文化创造中形成了具有一定文化内涵和独特风格的传统知识,比如贵州的蜡染、景德镇的陶瓷,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近些年民间违法小作坊遍地开花,对有市场前景的独创工艺和花样简单临摹、复制和加工。具有独立创新设计能力的生产者和民间艺术家切身利益屡屡受到损害,影响了许多民间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如今国内能想到的原产地商标,除了贵州的‘黄果树’等少数商标应用于卷烟等产品,创造出较高的经济价值外,其他的品牌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和应用。 

  目前我国已经设计了‘地理标志’这样的商标注册制度,即排除传统群体之外的人注册与传统群体相关的民族词语、雕像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符号。而且,传统群体也正在试图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该标志表明产品来源于传统群体或产品以传统群体所拥有的特殊方法和标准制造———以使贴有该商标的产品能够与其他一般商品相区别。 

  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省2000年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安徽淮南制定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这些都是很好的实践。 

  再有,《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起到一定作用。就像老北京流传下来的‘泥人张’这类师徒相传、父子相传的艺术。它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传统知识拥有者,可以对生产工艺以及形象设计申请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因此,当这类传统知识遭遇侵权的时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就可以提供综合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权利人可以此获得更大的保障!” 

  恨你在心口难开 

  刘森律师继续谈道:“虽然对于传统知识也可以援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但其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而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对于这种传统知识的侵权认定也是不容易的。 

  首先,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很难确定。保护传统知识,其最大的获益人就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但传统知识多产生于民间,就其主体而言具有不确定性。传统知识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个人的作用被淹没,传统知识逐步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风格、智慧和情感的创造。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权利主体的范围予以界定。 

  另外,‘传统知识’并未在法律上有明文的界定,不够量化、细化。如今国际上流行的关于传统知识的概念也仅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一个说法而已,法律效力与操作性实在令人堪忧!” 

  “花木兰”移民拿绿卡新型国际间不平等 

  刘律师介绍说:“围绕着传统知识和文化遗产资源,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正引发着一场知识产权之争。一方面,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掌握了绝大部分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近年来不断利用其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本土企业进行打压。另一方面,在东亚、非洲和南美地区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历史传承留下了非常丰富的传统知识和文化遗传资源,但发展中国家对此却缺乏有效保护,以至于这些资源正被不断窃取盗用,被一些发达国家无偿或非常廉价地使用。 

  除了上面提到的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拍成了大片获得巨额收入;日本、韩国注册‘水浒传’、‘西游记’的商标之外,我国的许多中药处方,如今也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非但不用缴一分钱使用费,反而高价出口中国赚取利润。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世界市场上的草药产值已达到430亿美元,并且每年还在以5%到15%的速度增长。如今我国中药产品仅占全球年销售额的5%左右。 

  这样的例子非常多……一切都在警示国人:对传统知识文化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 

  核心提示 

  我国很多少数民族群众在自身文化创造中形成了具有一定文化内涵和独特风格的传统知识,比如贵州的蜡染、景德镇的陶瓷,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近些年民间违法小作坊遍地开花,对有市场前景的独创工艺和花样简单临摹、复制和加工。具有独立创新设计能力的生产者和民间艺术家切身利益屡屡受到损害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利,而传统知识是属于某一群体的。如果不改变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仅仅是将传统知识简单的纳入知识产权中是不合适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必须是要有一个具体的权利人,可以是某个人或是某个特定团体的法人。而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知识,它的权利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目前来看,使用公法权利来予以保护是更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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