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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标第一案宣判 “红山茶”烟标著作权不归设计者
来源:宜创知识产权  时间:2008年2月25日
  法院认为:烟标设计于1956年,已使用50多年。司法审判应本着尊重历史、维护历史形成和固定下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原则予以处理。
 
  最近,云南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严泌涓、严云北和严风杨诉红云烟草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原告提供的历史资料证实,本案所涉及的红花、绿叶、白底板的“红山茶”烟标为严浚设计。但为尊重历史,本案争议的“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据悉,这是目前我国首例涉及烟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围绕着“红山茶”的烟标设计,三原告认为,这是他们已去世的父亲严浚在上世纪50年代创作的,原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篡改了原来的设计,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歪曲、纂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销售盈利、擅自超地域范围及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盈利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及鉴定、交通费等12313.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审律师费21.4万元。

  严浚1956年设计了“红山茶”烟标,由被告一直使用。被告于1959年申请获得了“红山茶”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于2005年8月发现被告所使用的“红山茶”烟标与严浚设计的烟标不一致,后又发现被告将不同香烟厂商的不同品牌整合到“红山茶”品牌上来,并允许7家联营企业生产“红山茶”香烟。三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严浚及三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浚设计了“红山茶”烟标,其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但本案争议的“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红山茶”烟标设计于1956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严浚和被告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就烟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当时也没有完整的著作权法,不能从法律规定当中找到该著作权归属的答案。现行著作权法不能够适用于本案,不能据以确定该烟标著作权的归属。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使用“红山茶”烟标50多年,在此期间,严浚从未对被告提出过著作权的异议、主张过任何权利,被告已经被当作该烟标的著作权人,在5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被认可和固定下来。司法审判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维护在长期历史中所形成和固定下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原则予以处理。因此,对于原告认为“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归属于严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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