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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公布两起商标侵权案
来源:余姚日报  时间:2008年4月27日
  4月25日,余姚市警方公布了两起侵犯知识产权案,分别是某汽配公司及某包装彩印厂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生产假冒商品、于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2004年6月、7月,我市一家汽配公司为牟取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先后接受台湾某贸易公司委托,生产继电器12000只,约定继电器小包装标上“BOSCH”及图商标、“Made In Germang”字样。然后,该公司委托本市某包装彩印厂印制标有上述商标的继电器小包装盒,并提供了小包装盒样品。某彩印包装厂在汽配公司未出示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等证书的情况下,组织印制了标有该注册商标的小包装盒22万只,并将其中的12万只交付给某汽配公司。某汽配公司随后生产了标有上述商标的继电器12万只,出售给台湾某贸易公司代理销售,得货款30万元。

  2006年3月至4月间,本市于某为牟取利益,在委托人张某(瑞安人)没有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印制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印制了标有注册商标“NGK”、“BOSCH”标识的汽车火花塞包装盒共计47850件,并销售给张某,得款2610元。

  上述两起案件已由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某汽配公司罚金5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孙某罚金10万元,判处某包装彩印厂及法定代表人潘某罚金各2万元和1万元;判处于某罚金7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2610元。

  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在公布这两起案件时,提醒广大企业、个体户及个人,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成果,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后就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持有人授权或许可,均不得仿冒、制造,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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