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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商标注册
一、概要
突尼斯现行商标法是依据1889年6月3日法令制订的,并经1983年修订后实施至今。
突尼斯采用使用在先注册原则。最早使用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可注册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品。
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与国际分类原则一致。

突尼斯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一。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最早使用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突尼斯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的外国人可申请注册商标。
企业注册在与突尼斯签订了互惠条约的其他国家的外国人或突尼斯国民可申请注册商标。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可区分产品且具有显著性的任何名称、人名、徽章、印记、章戳、印章、蔓叶花饰、浮雕、字母、数字、封皮或其组合可作为商标注册。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未经授权,与国际组织的或任何国家的徽章、旗帜、国徽,官方标记及符号近似的标志。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法文委托书;
2.15张商标图样;
3.如申请优先权,还需提供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及法文译文,上述文件需办理公证。
(二)审查和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递交到设在首都突尼斯的专利局。商标申请不进行任何审查,申请提交后注册证自动签发。
每年所有已注册商标的公告将刊登于次年的商标公告上。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后,每次可续展15年。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递交,但也可在期满后递交。
续展所需文件:
1.委托书1份,由申请人签字;
2.商标图样;
3.注册证复印件。

七、转让和许可使用
(一)转让
商标可以连同企业的信誉一并转让。为了有效地防止他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商标转让必须在工业产权局登记。转让所需文件:
1.一式5份的转让协议书,需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签字并办理公证,同时需要附上法文译本;
2.法文委托书,需受让人签字,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
上述文件亦可接受阿拉伯文。
(二)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在首都突尼斯初审法庭登记备案以便有效地防止他人侵害。
许可使用备案所需文件:
1.法文委托书1份,不需要公证、认证;
2.许可使用合同一式5份,需许可方及被许可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同时需要附上法文译本。
上述文件亦可接受阿拉伯文。

八、注册标记使用
可以选择使用“Marque Deposee”作为注册标记。

九、撤销
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以向突尼斯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十、放弃
商标注册所有人可以自己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但该所有人需提交经过认证的特殊委托书。


十一、未注册商标

商标的所有权与商标注册是相对独立的。商标最早使用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只有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后,该商标所有人才能以不公平竞争为理由对近似商标提出诉讼请求。

十二、海关

对于所有外国产品,如带有突尼斯本国生产商的商标或名称,或带有指示突尼斯本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将由海关总署或应政务部长或受害方的要求,对上述外国商品采取禁止其出口、转运和储藏等措施,并无论在何地均可对其扣押。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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