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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商标注册
一、概要
利比亚1957年4月3日生效的第40号商标法于1962年2月26日由第3号法进行了修改,1962年5月26日生效。
利比亚申请注册商标采用先申请原则,保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彩色商标。
商品分类为34类,与国际商品分类相同。商标使用于多类别的商品,每个商品按类别分别申请。服务分类与埃及采用的分类近似,具体如下:
101 保险与金融
102 交通、储藏、货栈服务
103 建造、建筑和装配
104 广告—经纪业
105 租赁(不动产除外)
10 饭店—旅游
107 剪裁、漂白、染色、洗涤、去污和修补
108 广播和出版一电影和戏剧娱乐场所
109 健康和物质福利事业—美容室、体育俱乐部
110 材料处理
111 教学与教育
112 杂项
利比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二、申请人资格
1.有利比亚国籍或在利比亚居住或有营业地址的任何贸易商、制造商或零售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2.与利比亚有互惠待遇国家的国民或公民;或在这种国家居住或有营业地址的国民或公民;
3.在利比亚建立的或与利比亚有互惠待遇的任何国家的贸易商、制造商协会或法人实体及公共事务机构。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以下标志或成分不能作为商标或商标的部分注册:
1.没有显著特征或直接叙述新产品或商品图形的普通标识;
2.违反道德的任何短语、设计或标记,或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t
3.公共纹饰、旗帜或国家及有互惠待遇国家的其他标志或任何纹章图案的仿制品;
4.与本国或他国的用于标明产品特征的官方印章或标志类似的印章或标志;
5.与某一宗教特征专用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6.与红十字或红新月有相同特征的任何其他徽章以及这些标志的仿冒品的商标;
7.可能造成有关商品原产地无法确定的地理名称;
8.个人肖像或其佩戴纹章(本人同意的除外);
9. 可能欺骗公众的商标,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产源、质量或商标本身含有虚假的或模仿或假冒的商号名称。

四、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使用及有意使用在特定工业、农业、林业、矿业或任何贸易上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标志均可以注册。这些标志可以是:以特别或特定形式代表的名称、签字、文字、字母、数字、图案、符号、封印、标签、浮雕设计或它们的任何组合。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需经利比亚领事馆认证,如申请人的国家没有利比亚领事馆,可由任何阿拉伯国家的领事馆认证;
2.商标图样5张,如果注册彩色商标,必须加以详细说明,即使图样是彩色的也需要说明,否则商标注册为黑白的;
3.如果申请人是一个公司,需提供本国商业登记或公司章程的证明,并经有权威的机构认证;
  4.商标印版一块;
  5.如要求优先权,需提供经确认的优先权文件。
 (二)审查
 利比亚未规定严格的审查程序,没有明确说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只规定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同时在相同商品上申请相同或极为近似的商标时,在一方或其他方未提出经证明的放弃申请声明之前,或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注册官不会核准注册。如果驳回或有条件接受申请,商标局将书面与申请人联系,写明决定的理由以及有关的事实。
在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在收到批驳通知的30天内可以向指定的专门委员会上诉,该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如果申请的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与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已经注册商标近似,申请人可以诉至法院。
  (三)公告
商标核准注册后刊登商标公告。在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关系人可以用阿拉伯文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当局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并说明异议理由。该主管当局将异议书副本转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必须在3个月内说明理由进行答辩,如逾期未作答辩,则推定被异议人已撤销其申请。
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有关方可以向法院上诉。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必须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
期为10年,从申请日计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亦为10年,在期满前的最后1年办理;注册期满后3个月不申请续展,注册将被商标局删除。
商标被取消后,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他人不能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
商标注册后要求使用,任何人证明商标注册后5年没有使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经过核实后将从注册簿消除,除非商标注册人能提供没有使用的正当理由。

七、转让与撤销
(一)转让
商标不能离开经营或制造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企业商誉转让、担保或作附属品。如协议没有相反的规定,一个企业的转让包括以转让人名称注册商标的转让,条件是,如果商标是组成企业的基本部分,若商标没有同企业一起转让,而且协议没有相反的规定的话,转让人可以继续制造和经营与商标注册有关的那些商品。商标转让或抵押给第三者,必须在转让或抵押日起的3个月内及时登记,过时不登记将罚款,并公布事实。
转让所需文件:
1.经认证的委托书;
2.经认证的转让协议;
3.转让人是公司,需交经认证的国内商业登记或公司章程。
(二)撤销
注册当局及任何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将不正当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当局接到法院最后判决时将该商标取消。
  商标注册后连续使用5年,在其注册效力没有受到他人挑战的情况下,即获得对该商标专属权利人的地位。

八、侵权
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获得独占专用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甚至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之前,依据在诉讼程序中获得的法院命令或商标注册证明采取任何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没收侵权文件、侵权中已经使用的物品以及任何产品或商品、招牌、广告、包装、纸页等以及上面的虚假商标或描述,并在8天之内对侵权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
  为了禁止侵权商品进口,可向海关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或法院命令,在商品进口时由海关扣押或没收。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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