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商标注册 |
一、概要
商标法律为1969年9月9日生效的1969年第8号商标法及1969年9月3日生效的1969年商标条例。 国际条约: 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申请 采取申请在先原则。 三、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商标可由任何显著性符号组成,包括词汇、名称、假名、图形、商号、任意或金融名称、头衔、标签、票证、签名、字母、数字、标语、包装、徽章、容器及其组合,并可以是任何语言。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1.表示商品内在性质或其工业性功能的形状或形式; 2.仅仅由反映行业特性,如质量、数量、目的、价值或产地的符号或表示; 3.所在国家行业的习惯语言表示; 4.违反道德、公共秩序,尤其是易于造成欺骗或导致混淆的标 5.国徽、国旗或国家其他标志物,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的徽章、旗帜或象征物,大写字母组合、名称或名称缩写,除非获得相关授权; 6.国家官方符号或印记,除非获得授权; 7.与宗教或部族标志物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8.宗教或部族领袖或祭祀品形象或表述。 五、分类 采用国际分类,但是在酒精饮料上的注册申请不被受理。 六、文件要求 1.简单签署的授权书; 2.国籍声明及经公证、认证的营业执照(如申请人是公司)复印件; 3.商标图样; 4.公证的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如有); 5.颁发注册证前,申请人还须提交其国籍未变更的声明。 七、程序 注册申请经形式和实质审查。 八、上诉 申请人可就驳回申请向法院上诉。 法院上诉。 九、公告和异议 申请商标在被核准后将在公告上刊载,必须提供阿拉伯语译文,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商标公告后苏丹人可于6个月内、外国人可于8个月内提出异议,当事人可就异议裁定向法院上诉。 十、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不少于2个月并不超出3个月内提交。在商标局公告失效商标之前,允许延迟续展。 十一、转让和许可使用 商标或在部分或全部商品上转让,转让申请必须在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商标使用许可须经商业和供应部批准并于使用许可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备案。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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