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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商标注册
一、概要
商标法律为1969年9月9日生效的1969年第8号商标法及1969年9月3日生效的1969年商标条例。
国际条约:
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申请
采取申请在先原则。

三、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商标可由任何显著性符号组成,包括词汇、名称、假名、图形、商号、任意或金融名称、头衔、标签、票证、签名、字母、数字、标语、包装、徽章、容器及其组合,并可以是任何语言。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1.表示商品内在性质或其工业性功能的形状或形式;
2.仅仅由反映行业特性,如质量、数量、目的、价值或产地的符号或表示;
3.所在国家行业的习惯语言表示;
4.违反道德、公共秩序,尤其是易于造成欺骗或导致混淆的标
5.国徽、国旗或国家其他标志物,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的徽章、旗帜或象征物,大写字母组合、名称或名称缩写,除非获得相关授权;
6.国家官方符号或印记,除非获得授权;
7.与宗教或部族标志物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8.宗教或部族领袖或祭祀品形象或表述。

五、分类
采用国际分类,但是在酒精饮料上的注册申请不被受理。

六、文件要求
1.简单签署的授权书;
2.国籍声明及经公证、认证的营业执照(如申请人是公司)复印件;
3.商标图样;
4.公证的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如有);
5.颁发注册证前,申请人还须提交其国籍未变更的声明。

七、程序
注册申请经形式和实质审查。

八、上诉
申请人可就驳回申请向法院上诉。
法院上诉。

九、公告和异议
申请商标在被核准后将在公告上刊载,必须提供阿拉伯语译文,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商标公告后苏丹人可于6个月内、外国人可于8个月内提出异议,当事人可就异议裁定向法院上诉。

十、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不少于2个月并不超出3个月内提交。在商标局公告失效商标之前,允许延迟续展。

十一、转让和许可使用
商标或在部分或全部商品上转让,转让申请必须在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商标使用许可须经商业和供应部批准并于使用许可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备案。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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