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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商标注册
一、概要
埃及现行商标法是1939年第57号法,于1940年4月1日生效,并经1949年、1952年、1958年、1959年等多次修订。
埃及已加入的公约包括:国际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商品和服务分类:商品分类原则与国际分类相同,共计34类;服务分类采用本国分类,为101至112共12个类别。

二、申请人资格
1.任何埃及籍、在埃及设有工厂或经营场所的贸易商、制造商或经销商;
2.外国主体或公民,只要其所属国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
3.在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4.在埃及或任何与埃及签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生产商联合会或商会;
5.公众团体。

三、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商标图样;
3.经公证认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官将拒绝该两个或多个商标注册申请,直到一方或多方向另一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弃权声明书或法院对此作出最终裁决。

商标局拒绝或附加条件接受申请时,会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相关事实。如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对商标局的修正要求作出答复,视为放弃申请。

(三)上诉

如申请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在收到商标局书面通知10日内可以上诉到指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并对上诉作出终局裁定。

(四)公告
商标通过审查后,将在每月一期的官方商标公告上公告。

(五)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通知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将异议书的副本寄给申请人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作出答辩。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视为申请人撤回其申请。
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商标局在作出裁定前必须举行听证会。商标局裁定可以完全接受、附条件接受或驳回商标注册。
在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裁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上诉。
如果审查官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没有根据,可以裁定继续商标注册程序而不理会已经存在的异议程序。

(六)注册
商标注册人被视为该商标的惟一拥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使用的商标发生改动,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也可以不进行变更。

四、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自申请之日起为10年,期满后可以每次申请续展10年。对于期满后3个月内未申请续展的商标,商标局将予以撤销。

五、使用和撤销
如商标因未续展而被撤销,其他人在3年内不得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如法院裁决,他人可立即注册被撤销的商标。

如第三人申请并有证据显示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予使用,法院可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非商标拥有人作出合法解释。商标使用许可被视为商标的使用。
商标局及其他任何人可向法院提请撤销不当注册的商标。

六、转让
商标只能连带信誉转让。
所需文件:
1.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2.经公证和认证的转让协议和营业执照(如受让人为公司)。

七、标记
假冒或模仿注册商标欺骗公众或构成欺诈可导致罚款或监禁,商标使用人错误标记注册商标如构成欺骗或欺诈也可导致罚款或监禁。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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