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商标注册 |
一、概要
1.埃塞俄比亚目前没有专门的工业产权法,但是,生效的埃塞俄比亚刑法典第674条对故意侵犯他人工业产权权利的行为规定了监禁或罚款措施。此外,依据商法典和民法典还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2.埃塞俄比亚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分类方法。 3.埃塞俄比亚没有参加国际组织或地区性组织。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受理部门 埃塞俄比亚没有专门的工业产权法,商标申请的受理部门为设在斯亚贝巴的商业和旅游部。 (二)申请所需文件 1.授权委托书,需经埃塞俄比亚领事认证; 2.商标电版和6张商标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要求提供); 3.任何其他国家的注册证的公证文本,并需认证。 (三)官方语言 埃塞俄比亚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四)注册程序 商业部和旅游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要进行查询,如果没有发现与之冲突的注册,则要求申请人在官方的英语及阿姆哈拉诺报纸上发布警示性公告。公告副本必须提交商业和旅游部,如果没有被提出异议,即签发注册证。 发布警示性公告应遵循下列程序: 公告必须按照国内贸易的标准格式发布,并向该部门提交公告的证据。第—次发布公告时,必须附经过公证的申请人相应的国内注册证明(如果该商标没有在国内注册,则需提交经公证的任何国外注册证明)以及经认证的委托书。第三方可以对公布的所有权请求提出异议。公告必须每6年按照原来的格式公布一次,并有必要每2年公布—份简要的公告。 三、商标的异议 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提出。因异议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向高级法院上诉。 四、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期限没有限制,但是,当基础注册被续展时,建议重新发布警示性公告。由于发布公告的宽展期只有30天,因此在6年期限届满之前就应开始准备重新发布公告。 五、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必须出于商业上的善意。 六、商标转让、许可使用 (一)转让 商标可以转让,并不必发布公告。所需文件: 1.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需经埃塞俄比亚领事认证; 2.转让协议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如果转让协议非英文,则需附经过公证的英文翻译。 (二)备案 转让和许可使用可以备案。所需文件:除上述转让所需文件外,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该商标在任何其他国家的注册证复印件。 七、其他 对商标的撤销等没有规定。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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