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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商标注册
一、概要

1.新西兰商标法制订于1953年,1955年正式生效。1988年经过修订,开始接受服务商标注册。2001年新西兰开始重新制订商标法,2002年新商标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新西兰商标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注册基础以使用在先为主,兼顾申请在先原则。

3.商标注册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声响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

4.采用2002年1月1日公布的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新西兰是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可以由新西兰律师或代理人起草或者从新西兰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空白格式,无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或公司地址)、国籍、商标种类(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指定的项目名称;商标图样1份(大小一般不超过8cmx8cm);若商标中带有非英文文字,应提供音泽和英文译文;

(2)声响商标申请需要提供该声响的录音磁带;

(3)立体商标申请需要提供该立体商标的实际样品;

(4)若商标中带有颜色、气味、形状、声响、包装外观,或者由此构成,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对这些特点提供简明精确的文字描述;

(5)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没有公证或者认证的要求;

(6)若声明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正式声明或者在提交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优先权声明,并提供前一申请的所在国名称,申请日、申请号。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证明的本国早先申请文件及其英译文。

3.委托新西兰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无须签署委托书。

4.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具体的国际通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范填写,不可使用大类名称或者不明确的描述,也不允许指定一个类别的全部商品/服务。—件申请提交1个月内可以允许增加商品/服务类别,但需要再缴纳相应类别的官费。

5.一件商标为多人所有,可以提交共同申请,并指定代表人。如属于系列商标申请,一件申请可以进行分割;两个以上申请或注册电可以合并,只要属于同一申请人或注册人,商标相同,申请日相同或申请所处状态相同,分类相同。

6.新西兰官方语言为英语。

7.申请提交以后进入官方审查程序。一般自申请日起6个月以后,如官方认为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将对申请发出第—次审查意见书。内容主要是商标触犯违禁条款,或缺乏显著性,或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官方认为必要的话,也可以发第二次或三次以上的审查意见书。商标注册申请一般规定在官方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发出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由补正手续,达到可以被接受注册的条件。如果未能在官方要求的期限前完成补正,则可以申请延期;如审查官拒绝给予延期,在收到拒绝通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听证会。通过审查被接受注册的商标申请,官方将发出接受注册通知,并安排该商标刊登在官方的

《商标公告》上,商标获得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

三、商标的驳回

1.当商标审查官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如下情况将驳回申请:

(1)商标中有某种特定标志,如新西兰国旗、国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志等或与之近似标志的;

(2)商标不能以图或文字方式表现出来的;

(3)商标不能起到区分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作用的;

(4)商标中含有或由丑恶可耻的标志构成,或者其使用将违反法律的;

(5)商标或其中的标志带有的含义,或者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将欺骗公众或者很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

(6)与在先注册的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

2.克服由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导致驳回的途径:

(1)限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删除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避免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冲突;

(2)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谈判,设法令其修订商品或服务,或者出具同意书,或者撤销其商标,或者转让其商标;

(3)提交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4)对于在先商标可以基于假设其连续3年未使用而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之;

(5)提出分割申请,让删除了冲突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申请克服驳回。

3.商标审查官打算要驳回一件商标申请时,必须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驳回理由和申请听证会的权利、期限。

4.对知识产权局驳回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发出之日起2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若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和英国枢密院。

四、商标的异议

1.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自商标公告日起计算;可以申请延期提交异议,1个月延期无须申请人同意,但2个月延期需要申请人同意。

2.异议的理由可以是:

(1)申请商标不能区分使用商品或服务来源;

(2)申请商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并取得声誉的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

(3)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不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5)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3.异议程序包括:

(1)异议人提交异议书,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被异议人;

(2)被异议人提交答辩书,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异议人;

(3)异议人提交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被异议人;

(4)被异议人提交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异议人;

  (5)审查官召开听证会,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6)审查官依据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作出异议裁定。

  4.对知识产权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五、注册商标的撤销

  1.截至撤销申请提交前1个月,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申请程序为:

  (1)申请人提交书面请求,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收到后2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及商标使用证据或声明未使用的特殊原因,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收到对方答辩后2个月内提交支持撤销申请的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2个月内提交维持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申请人;

  (5)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1个月内,提交相反证据。

  2.除上述情况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对某个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理由可以是:

  (1)该商标已经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2)该商标的使用可能在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原产地方面造成欺骗公众或引起混淆。撤销申请程序同上。

  3.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裁定撤销某注册商标,则该注册商标自撤销申请日起无效,或自知识产权局/法院依据证据确定的更早的日期起无效。

  4.对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

  5.如注册商标含有上述相对禁用要素或绝对禁用要素,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提出宣告某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宣告无效程序与撤销申请程序类似。但如注册已经7年以上,则具备不可争议性,除非该注册是欺骗取得,或其使用违反新西兰法律,或其使用对包括毛利人在内的社会成员有严重冒犯。

  六、商标的使用

  1.如商标所有人无诚意打算使用,其商标注册后一直到他人提交撤销申请1个月以前实际上也没有使用过,那么该商标将被撤销。

  2.一个商标在注册以后,直到他人提交撤销申请1个月前已经连续3年没有使用过,将被搬销。

  3.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因为特殊情况造成相关期间商标未使用,其商标未使用导致的法律责任可以得到免除。

  4.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增加某些要素或者适度改变商标,但从实质上没有影响该商标本身的识别,这种实际使用可以视为该商标的使用。

5.按照旧商标法取得注册的,只有注册有效期满5年以后,一个商标才可能面临他人依据新法基于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提出的撤销申请。

  6.商标的使用必须是真实的和必须是在商业上的实际使用。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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