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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商标注册
一、概要

1.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包括库拉索岛、波内尔岛、圣尤斯塔岛以及圣马丁岛的一部分,地处小安的列斯群岛以西。大安的列斯群岛以南,与委内瑞拉隔海相望。

阿鲁巴自1986年1月独立后不再隶属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从1986年1月起将实施本地的商标法,不再适用荷属安的列斯商标法(参见阿鲁巴)。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采用的是1961年11月16日颁布,1962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商标法令。新商标法,即1995年国家商标法令于1996年11月在荷属安的列斯岛群岛开始实施。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商标所有权基于商标注册产生;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获得注册;商标注册续展期为10年。

2.依据新商标法,商标权的产生基于在先注册的原则。

3.商品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都可以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获得注册。

4.在阿鲁巴地区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而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其他地区则实行商品不分类原则,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只要注明商标涉及的商品项目即可。

5.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用来区分来源于某一企业或个体商户的产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从整体上看,商标必须具备区分商标申请人商品的特征才能获得注册。如果多个商标申请人拥有相同的商标,经营相同的商品,可以以多个所有人的名义共同申请商标注册。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对服务商标的注册没有规定。不过商标申请人可以为服务商标使用时所派生的广告材料、包装等附带产品申请商品商标的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有下列要素之一者不得获准注册:

1.使用有悖于社会道德、公共秩序或误导公众,混淆视听的文字或图形的标记;

2.未经官方许可而使用带有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参与的协议国之纹章、旗帜或其他徽章及其仿制品的标记;

3.未经官方许可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协议国之官方专控标识或图章及其仿制品的标记;

4.使用已经合法存在的国际组织或其下属组织的名称、名称缩写或徽记及其仿制品的标记;

5.未经官方许可而使用荷兰于国或领土的任一部分的徽记、国有公司的徽章及其仿制品的标记;

6.在相同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混淆的标记。

四、申请人资格

在荷兰王国境内,申请日前3年内最早在商品上使用商标者可获得该商标的注册权。在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在先商标申请人椎定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权。

五、商标申请与注册

(一)商标申请文件

1.商标申请人的准确名称和地址,如果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则需要注明商标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

2.经商标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必须注明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

3.商标图样14份,尺寸不得小于1.5cmxl.5cm,不得大于lOcmxlOcm。一般文字商标不需要提供商标图样。如果商标申请人要求对商标的颜色保护,需要提供彩色商标图样24份;

4.申请商标所涉及的商品的描述。

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申请优先权,但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提交申请或注册的证明,且第一次商标申请日距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提交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商标优先权者须在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及译文(译文可以为荷兰文、英文、西班牙文或法文)。商标申请文件和译文须办理公证手续。

(二)商标审查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商标


主管部门是位于库拉索的工业产权局。工业产权局在收到商标申请文件后将对申请文件的格式、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审查,并考察是否有在先注册/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存在,是否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知名商标相冲突。商标申请人对申请中的驳回决定或其他审查意见的答辩期限由工业产权局规定。商标申请程序中的其他期限也由工业产权局规定。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商标申请人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向库拉索初审法院提交复审。对初审法院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与收到裁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联合法院上诉。

(三)商标公告

商标申请一旦被核准注册即安排在官方公告上刊登。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无异议程序。

(四)商标注册

如果商标申请进展顺利,一般而言,一件普通商标在申请提交后两周内即可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便获得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效力覆盖整个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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