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 |
一、概要
塔吉克斯坦商标法自1991年12月23日起即已存在,并于1994年施行新商标法。 二、商品分类 实行国际分类。 三、商标构成 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可指定颜色。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塔吉克斯坦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受巴黎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 3.在一定条件下类似商品的在先商业名称; 4.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或版权或个人姓名。 五、上诉 对任何官方驳回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官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如不服上诉委员会裁定,可于6个月内向法院上诉。 六、使用义务 如注册后在任何5年内未予使用可能应第三方要求撤销;广告可作为使用证据。 七、转让和许可使用 转让合许可使用必须向专利局备案。 八、有效期和续展 自申请之日起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如缴纳额外费用,期满后可在6个月宽展期内续展。 九、失效商标 如商标注册失效,任何人在该商标失效后3年内不得注册。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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