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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
一、概要

塔吉克斯坦商标法自1991年12月23日起即已存在,并于1994年施行新商标法。

二、商品分类

实行国际分类。

三、商标构成

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可指定颜色。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塔吉克斯坦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受巴黎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

3.在一定条件下类似商品的在先商业名称;

4.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或版权或个人姓名。

五、上诉

对任何官方驳回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官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如不服上诉委员会裁定,可于6个月内向法院上诉。

六、使用义务

如注册后在任何5年内未予使用可能应第三方要求撤销;广告可作为使用证据。

七、转让和许可使用

转让合许可使用必须向专利局备案。

八、有效期和续展

自申请之日起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如缴纳额外费用,期满后可在6个月宽展期内续展。

九、失效商标

如商标注册失效,任何人在该商标失效后3年内不得注册。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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