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多黎各商标注册 |
一、概要
1.波多黎各有关商标的法律有1923年7月28日指定并经1931年7月、1934年7月和8月修改的商标法,以及1933年5月生效的实施细则。波多黎各是美国的海外领地,它所指定的法律与美国各州的法律的地位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在波多黎各国内可能会发生侵权,即商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在个波多黎各境内而并非从国外进口,则当要在当地注册商标而依法受到保护。另—方面,如果侵权可能发生在国外,并且该商标在美国已经取得了相关的注册,则没有必要再进行当地注册。因为1905年美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后者(即波多黎各商标法)可以对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补偿,即“包括美国和在美国司法控制范围内的所有领土都要执行此规定……”。 根据来自华盛顿财政部的一份注册证副本,波多黎各海关将采取 补救措施。 2.波多黎各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3.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可以在波多黎各注册。其他诸如联合商标、集体商标和防御商标能否注册,法律未作规定。 4.波多黎各商标注册分类与美国相同,均采用国际分类。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5.自1973年8月25日起,美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成员国的地位已延伸到波多黎各。 二、可注册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 波多黎各的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什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此,可以推定,除了下述不可注册的情形外均可作为商标注册。法律还规定了用在肥料上的商标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对于已经在美国取得注册的,应先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取得印刷品、专利、标签或商标注册证副本并在盖好规费缴纳章后向波多黎各总督办公室提交。只要商标符合公告要求并不与在波多黎各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的,波多黎各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 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1.违反道德和有伤风化的; 2.美国、波多黎各或各州、市或任何外国的旗帜、徽章或其他标记,或任何已为博爱社团作为标志的图案; 3.“红十字”标志,但是1905年1月5日美国发起成立美国红十字会之前已经作为合法使用的商标的除外; 4.个人、公司或合伙的名称。但该名称以书面或印刷的方式能够识别,或者与申请人的肖像一并使用,并且申请人的名称属于无含义或臆造词的除外; 5.描述注册的商品的特征和质量的词,或描述商品的名称或地理名称的词; 6.未经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肖像。 申请人或其前任人或任何商标授权使用人在波多黎各与国外、美国的各州或印第安部落的商业往来中使用的商标不会被驳回注册,只要申请人或其前任人在1905年2月20日之前的10年中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真实且惟一的使用。 三、申请人资格 第一个使用商标的人有权注册商标。按照波多黎各的法律,任何在波多黎各有住所,或者居住在通过条约、公约或法律给予美国公民优待的国家的个人、公司或社团均可在波多黎各申请注册商标。但这些个人公司或社团应当是商标所有人并且在波多黎各已经将其用于商业之中的,且申请人没有在定居或建立企业的外国有注册证的。 四、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签字即可);申请书(签字即可); 2.声明,由公证处签字,如果是在美国进行的公,还要将市府官员的签名附上,若在国外进行的公证,还需美国领事的证明; 3.经证明的原属国注册证副本(美国除外)需由美国领事馆认证,但若申请人是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国民则无须认证; 4.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的图样印版。印版的大小必须是8英寸x13英寸,纸页的边缘留1英寸的空白,可视面积为6英寸x11英寸,在该尺寸内粘贴商标的传真图样。印板较短的一边作为顶端,并从此边缘处向下不少于5/4英寸的空白处注明标题、名称、数量和日期。如果商标图样宽于印板,则以印板的长度为宽,并在右边注明上述要目,在左边签字使得印板在竖立时也保持水平; 5.电版; 6.显示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图样10张; 7.对美国注册还要进行备案,要求提交一份由专利和商标委员会证明的注册证副本并缴纳规费。 从1991年6月1日起,所有在波多黎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和支持文件必须以西班牙文书写,否则将被驳回。 (二)审查、公告和注册 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向总督办公室提出。总督办公室受到申请后,将就申请文件的形式、商标的注册性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冲突进行审查。若通过审查,总督办公室将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将商标的图样、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注册的类别分两次(中间至少隔3天)在波多各一份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公告。公告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报纸的经理或其他负责人证明的并显示该商标公告日期的书面材料。若没有人提出异议,总督办公室即颁发注册证。 若商标经审查而由于某种原因被驳回,总督办公室将通知申请人被驳回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据以决定是否继续该申请。当申请的商品与他人已经在总督办公室注册的财产描述相同,或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与已被认为属于他人拥有和使用的商标极为相似时,如果总督办公室认为这种相同或相似会欺骗公众,将决定谁是商标的授权使用人并驳回注册。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还处于未获准注册状态时就因其相似性而引发了冲突,总督办公室将决定哪一个商标准予注册,其裁定将以商标的先前使用为基础,该事实必须能说服总督作出上述裁定。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最后一次官方通函送达后1年内完成申请手续,申请将视为放弃。 (三)异议 根据法律,任何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人、公司或合伙组织都可以在商标最后一次公告的30天内向总督办公室提出对该商标的异议并陈述理由。总督办公室将把异议书副本一份交申请人并要求其在20天内作出答辩(在波多黎各没有住所的,则为60天期限)。总督办公室可依照案情的需要通知各方进行听证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裁定。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在波多黎各取得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有效期也是10年。但是,若基于外国注册的商标不再为该注册国所保护,那么商标在波多黎各的有效期也将自动失效。但不论外国的保护多长,在波多黎各有效期最不超过10年。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与美国的相同。续展注册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要求文件:申请书,签字即可;10张商标图样;如果基于美国注册还须提交注册证副本。 六、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 除非申请人或其前任人在提交申请日之前经合法地在波多黎各内使用商标,否则商标不能注册。注册商标未使用的,可以申请对其撤销。波多黎各规定,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尚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与使用信誉一并转让。转让时应当附有书面文件并在签署该文件的州或国家公证后方为有效。在申请转让时,申请书应以英文或西班牙文提交并在申请书上列出商标申请号和申请日,或注册证号和注册日。转让商标还需在波多黎各公告并提交公告的证明。法律没有对商标的许可作出规定。 七、撤销 若个人、公司或合伙组织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在波多黎各注册的商标的侵害,可以随时向总督办公室提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总督办公室将申请书副本交由注册人并限其在20天内(若在波多黎各没有住所,则为60天)作出答辩,总督将根据注册人是否无权注册该商标,或为使用过该商标是否已放弃该商标而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 在波多黎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在于其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在其他人获取申请之前已经开始使用并继续使用该商标,他可以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该商标撤销成功,所有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该商标。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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