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商标注册 |
一、概要
多米尼加于1978年独立,是英联邦成员国。 多米尼加商标法法律包括1961年12月31日生效的商标条例第332章、1937年8月6日的规定、1946年12月31日生效的英国商标法注册规定。 多米尼加商标法实质上与安圭拉岛、安提瓜和巴布达、英属维尔京群岛、蒙特塞拉特岛和圣克里斯多弗尼维斯商标法相似。 1.多米尼加共和国是加勒比海中的一个岛国,位于瓜德罗普岛以南,马提尼克岛以北。该国于1978年独立,并成立共和国,是英联邦成员。该国商标法律由下列法规和条例构成: (1)1937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450号法律; (2)1954年2月11日颁布的第3763号法律; (3)1966年6月30日颁布的第290号法律; (4)1992年2月6日颁布的工商部第1号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商标和商号的概念。 2.多米尼加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商标的种类:只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彩色商标,可获得保护,但单纯的产品或产品包装的颜色不能被注册; 4.多米尼加采用本国的商品分类,该分类不包括服务商标。如果需要保护服务商标,应当在提交商品商标注册申请时, —并在第70类提交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服务商标应当为申请人的商号; 5.多米尼加共和国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可以包含所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文字或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并且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以各种方式进行广告和商业宣传,同时,商标可以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 姓名、商号、行业名称、数字或字母均可作为商标使用,但同时必须具有显著性。 商业或工业设施的名称,如果具有区别同类设施的作用,也可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下列要素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1.本国和外国的军队标志、公共和官方的标志和徽章,包括字母、文字、姓名或其他标志,除非上述标志的使用经过了相应的许可; 2.商标申请人不能合法使用的姓名或商号; 3.虚假表示产品原产地或来源地的标志,包括使用虚构地名的标志; 4.侵犯他人或公众尊严的文字、图案和其他表述; 5.未取得他人许可而使用的与他人有关的标志; 6.模仿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的标志; 7.全部或部分复制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商标,并且可能引起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的标志; 8.产品或其包装物固有的形状或颜色; 9.产品的通用的标志或表述; 10.表示产品的性质或所在类别和行、的标志; 11.单独由地理名称构成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在不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商标的在先申请人将获得商标的注册。 自然人、法人和外国的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审查 多米尼加的商标主管机构为该国工商部秘书局,商标的注册申请 所需文件如下: 1.委托书:由申请人签署并办理认证手续; 2.商标图样:提供不超过8cmx10cm的商标图样10张:至于提交黑白或彩色商标图样则取决于对商标的不同保护目的; 3.优先权文件:如果申请优先权,则应提交基础国的商标申请书或注册证。优先权文件应当办理公证认证,并含有西班牙语译文。此外,优先权申请可在本国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在提出优先权申请的情况下,优先权文件可申请延期提交。如果由商标的受让人提出优先权申请,则应同时提交经认证的商标转让协议; 4.药品、食品或化妆品的商标申请需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多米尼加工商部秘书局对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又包括对在先权利的审查和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商标审查官既要考虑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又要考虑其中的差异,尤其是要考虑是否存在故意仿冒他人商标的问题。 如果存在互相冲突的商标申请,商标的在先申请人将获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冲突商标的申请时间相同,则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获得商标注册。如果商标的在先使用时间无法确定或确认,则在该条件被满足前,互相冲突商标的商标申请均不能获得注册。至于对商标使用时间的质疑和确认,商标审查官则可以征求或咨询专家或顾问的意见。 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审查时被确认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并且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如果在先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时间的四分之一,商标审查官可以撤销该在先商标注册。 六、商标的驳回 对商标审查官的裁定,可以向商业法院提出上诉。 |
信息来源:宜创 |
声明:本页所载信息因具有时效性和政策性,目的在于传播信息,并不代表其本页所载信息为最新政策信息;如资讯内容有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