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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拉斯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一经注册10年有效,自注册证颁发之日起计算。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续展申请所需文件:
  1.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如果商标注册是基于洪都拉斯以外的国家的注册,续展时需要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原属国商标注册续展证明。
  2.根据1977年474号法规规定,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每年需缴纳相当于7.5美元的年费。该费用不包括在商标注册及续展费用中。第一次年费必须在商标注册后90日内缴纳,之后在每周年前3个月内缴纳。如果每年的年费没有及时缴纳,根据每年所缺的费用,在补交费用的同时,应加收50%的罚金。商标续展时商标注册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专利商标局将驳回其续展申请。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后1年内没有生产其注册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将视为商标所有人放弃其商标注册。因没有在洪都拉斯使用而导致失效的注册商标,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使用的,可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规费恢复商标注册效力。
  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必须标注“注册商标”或@标记。商标所有人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使用,自1978年1月12日后(在此以前洪都拉斯对注册商标标注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通过支付罚款以维持其注册商标的效力。
  根据洪都拉斯法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构成欺诈罪:
  1.在说明/图例或其他指示上,对产品或商品的性质、质量、数量、所有权、重量、尺寸以及产地进行虚假描述的;
  2.销售假冒洪都拉斯注册商标的物品的。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可以转让。转让手续必须经专利商标局备案后才能生效。商标转让必须连同其企业一起转让,相关联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1.洪都拉斯商标注册证原件;
  2.由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
  3.委托书;如果文件签署地不在洪都拉斯境内,则转让文件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附上相应的西班牙译文。
 
四、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放弃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权将被撤销:
  1.商标所有人自行要求撤销;
  2.10年注册有效期届满而注册人没有如期续展的。
 应利害关系方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启动撤销程序:
  1.申请人认为在后注册商标侵害其在先商标权的;
  2.申请人声称其享有在先注册权;
  3.该商标注册与商标法规定有冲突。
  任何人可因注册商标与本人利益相冲突而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经济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可以依职权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
  宣布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将由处理此案的法院通告专利商标局并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公示于众。

(二)注册商标的放弃
  商标注册人有权自行要求放弃商标注册权。
  
五、商标权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法律保护。商标注册是享有所有权的基本条件。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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