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商标注册 |
一、概要
1.危地马拉商标法规主要依据1975年6月8日在危地马拉生效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的规定。该协定废除了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成员国中的国内立法而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法令对本区域内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进行保护。但依据条约提出的商标申请文件必须符合各成员国内关于商标申请形式审查的规定。 过渡性规定:1975年6月18日以前依据原危地马拉商标法规定而进行的商标、商行字号和广告用语的注册维持原有的注册效力和续展期限,但随后的续展申请必须依据《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的相关规定办理。 2.危地马拉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申请。 3.危地马拉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注册获得。 4.商标注册分类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一个类别提交一份申请。 如果在商标续展时,依照原危地马拉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重新进行商品或服务分类,且涉及多个类别时,商标注册人有权提交原商标注册范围内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续展申请。商标注册官将依法按类别核准商标续展申请,并在商标申请人按类别缴纳续展费用后分别按类别颁发续展证明。 5.危地马拉是《关于保护工业产权中美洲条约》、1929年的《泛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任何标记、文字或文字组合,或者任何其他图形化的要素,只要其具备显著性,具有将某人或某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特性,便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某自然人或某一企业采用的,用以确认身份的标志,可以作为商行字号申请注册。 广告用语是指具有新颖性,独特性的短语、图案以及类似的短语可以申请注册,其目的是用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或引起商品或服务使用者的兴趣。 如果商标使用人或所有人成员之间对商标的使用有明确规定,并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实行质量监控时,该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条约适用于所有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包括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申请人。成员国申请人在成员国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 尽管在危地马拉对商标是否注册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涉及药品、化学品、医药用品、兽药和食品方面的商标必须注册。而且商标注册审查官有权要求上述商标之外的其他类型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可以以任何语言申请注册,不需附带任何翻译译文。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一)含有下列因素的商标不得进行注册 1.属于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之旗帜、纹章、徽记或名称,或未经官方允许的其他国家之旗帜、纹章、徽记或名称; 2.红十字标记和标志以及为成员国认可的其他宗教或福利团体的标志; 3.成员国使用的拍卖标记、可转让票据、商业文件标志以及财务章戳; 4.有悖于伦理道德、公共秩序以及社会风尚的标记; 5.未经许可,使用不属于申请人的名称、签字、家族姓氏及人物肖像的标记; 6.通用名称、描述性的文字、单一色块、缺乏新颖性的普通瓶子、原产地指示等; 7.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与已注册商标容易产生混淆或误导公众的标记; 8.以地图作为惟一要素的标记; 9.表示任何已经获取的奖励的标记; 10.贸易交往、行业或服务中通常使用的术语。 (二)涉及下列要素的商行宇号不得注册 1.未经同意,使用构成或包含其他人姓名的标记的; 2.与在相似行业中已经注册的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字号; 3.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字号; 4.违反伦理道德、公共秩序或社会风尚的名称。 (三)涉及下列要素的广告用语不得注册 1.本行业内仅仅起到描述性的作用,缺乏新颖性的短语;公认为与第三人有密切联系的短语; 2.违反伦理道德、公共秩序或社会风俗,或易使人反感的用语; 3.有贬损他人企业的含义或影射他人的用语; 4.引起不正当竞争的用语; 5.包含非法使用的商标或商行字号的用语; 6.已经为第三人注册的商标或易于引起误解或混淆的用语。 四、申请人资格 在先申请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所有权只能通过注册才能取得,并以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凭证。 危地马拉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后6个月内可以在泛美公约成员国中享有商标申请优先权。任伺其他国家的申请人在此期间提 交的申请将从属于该危地马拉申请。提交优先权的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出具危地马拉官方出具的申请证明。该证明无须认证便可以为其他成员国接受。如果非成员国的不同申请人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则商标申请日对商标注册是否能取得成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危地马拉工业产权局。商标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内在危地马拉参加的条约或国际组织成员国享有商标申请优先权。 (一)提交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成员国申请人只要提交经签署的委托书文件即可, 而非成员国的申请人必须将签署后的委托书文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为工业产权局接受; 2.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图样15份; 3.如果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含有特别设计的图案或以特殊形式表现的,须提交商标印版; 4.如果商标申请人来自于非成员国,申请人还需提供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原属国商标注册证;如果申请人在原属国没有获得注册,则申请人应提供商标使用声明书,注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类别;如果申请人原属国没有与危地马拉建立领事关系,申请文件可以通过美国领事馆办理认证手续; 5.如果商标申请人来自于成员国内,则只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或商标注册证明。 申请人可以以本人名义或委托当地代理机构将商标申请提交给危地马拉工业产权局。商标申请文件符合形式审查标准的,工业产权局将发给商标申请优先权证明;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工业产权局给予申请人15日的时间进行补正。商标注册审查官如果发现有在先注册或申请中的冲突商标存在,则驳回商标申清或等待在先申请商标状态最终确定后再作出维持或驳回在后商标申请的决定。 商标申请自工业产权局最后一次发文日起一年内没有完成申请程序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审查官核准商标注册通知日起1个月内没有缴纳注册规费的,视为放弃商标注册申请。 回复官方的任何审查意见期限通常为15日,可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1个月。 (二)商标公告和异议 商标申请经过初步审查被核准通过以后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15日内连续刊登3次。异议期为第一次公告日后2个月(含节假日及周末)。异议期不得延长。任何人可以对公告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可以在提交异议申请后1个月内补齐异议材料。被异议人必须在收到异议通知后2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商标注册审查官的异议裁定将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作出。 (三)商标驳回与上诉 对商标申请驳回或商标异议裁定不服者,可以自收到工业产权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济部提出复审。法律程序开始一年内尚未完结的视为放弃复审申请,该期限自通知利害关系人之日起计算。 对于经济部的复审裁定不服者,可以于通知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行政诉讼法院起诉。 对于行政诉讼庭作出的裁判依然不服者,可以收到该行政诉讼庭裁判通知之日起向其上一级行政诉讼法院,直至最高行政诉讼院上诉(仅限于某些特定案件)。 (四)商标注册 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专用权只能基于注册产生,并以注册证书作为行使权利的惟一凭据。 商标注册授予商标所有人以下权利: 1.对第三方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2.要求第三方停止使用或模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3.禁止带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商品进口,除非该商品是中美洲国家海关联合会生产的; 4.向侵权人就侵权所蒙受的损失要求赔偿; 5.对刑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要求没收侵权产品。 商标权为法定私有财产。企业的出售,除非有另行规定,不得与企业使用的商标和商行字号相分离。商标的所有权在成员国注册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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