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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法律规定,注册的商标和广告口号自申请之日起10年有效,每次续展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的申请应当在注册商标到期前的6个月或到期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否则其注册失效。提出续展申请时,应当附上在注册有效期内商标至少连续使用3年的证明以及续展规费已经缴付的证明。这里的使用指的是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墨西哥领土内的使用。若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略有不同但不影响其基本特征,其效力依然受到承认。
如果同一商标注册保护了两项或以上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续展时只需在其中一类进行,并缴纳相关规费。
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期限由出产该产品的土地留存状况所决定,只有在注册当局公布其失效时该名称才会被取消。授权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自申请之日起10年内事有使用权,过期后可以续展。

二、商标的使用

只有注册商标在其指定的商标或服务上才能使用“registered trademark” (“marca registrada”),其缩写为(“marc.reg.”)的图标或者@标记。
商标必须在注册国家领土范围内使用,如果有细微的变化而不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时,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如果—个商标连续3年内没有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将失效,除非所有人有充分的理由。
被许可人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也被视为是商标所有人的有效使用。

三、转让和许可

根据墨西哥的法律,商标申请或注册都可以申请转让。转让只能经过注册当局准许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某个商标被裁定为无效,那么其转让也由注册当局认定为无效。注册当局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也可能不予核准转让,但应当具体陈述不予核准的理由。
两个法人合并时,其所有商标权被视为转让,特例除外。
另外,原产地名称也可以经注册当局核准后转让给经授权的使用者。但是被授权的使用者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合法权利的条件。
法律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一人或多人使用。许可使用应当在注册当局备案后才能对抗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并且在商品本身或提供服务的场所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商标许可使被外可人的收益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还有权就被许可的商标的侵权、假冒和非法使用提起诉讼。
注册当局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拒绝许可备案,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许可备案,还可以撤销:
1.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提出撤销的;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被宜告无效、过期失效或被撤销的;
3。法院责令撤销的。
原产地名称:授权使用原产地名称的申请要提交注册当局,授权给个人或者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直接参与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的开采、生产和制造;
2.在公告书内规定的区域内参与上述活动;
3.与注册当局制定的与该产品有关的官方标准;
4.在公告中具体指明的个人或实体。
与授权人签署协议后,那些销售和送货的人可以使用授权人的标记。协议中必须包括分销商和销售人的义务,即遵守有注册当局制定的关于该种商品的官方标准。协议书须由注册当局批准并通过注册生效。

四、撤销

墨西哥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商标,其注册无效:
1.商标的注册违反注册的要求和条件的规定的;
2.与已经在墨西哥使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的相似并且其申请日或使用日晚于他人商标的使用日的,但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提出在上述申请日与使用日之前已经在墨西哥连续使用商标的证明;
3.与前款相同,与在国外已经使用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其中请日或使用日晚于他人商标在国外的使用日的,但主张权利的一方除了使用外,还应当在国外拥有注册并且其原屑国与墨西哥订有互惠条款;
4.注册的核准是基于申请中虚假或不准确信息的;
5.注册的核准是由于失误、错误或判断的不同而实际上是对已存在另外一个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有效商标的侵权;
6.未经外国商标所有人的明确同意,其在国外的代理人、代表、被许可人或经销商出于恶意注册与其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商标的。
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注册无效的申请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刊登公告后的5年内提出。但是若有上述l和6项的情形,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不受时间限制,而对3项的情形,提出无效申请的期限为1年。
另外,如果商标使用人使用于一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在商业领域中已经为公众晋遍使用而且成为通用名称而丧失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时,该商标可以因此而被撤销、
注册后的商标在下列情况下也会被撤销:
(1)当该商标没有按规定续展时;
(2)当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时,有充分的理由说服注册当局的除外。
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撤销申请人的签字证明提交注册当局后,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下给予批准。

注册商标权利的无效、丧失和撤销公告必须是由注册当局执行,如果与联邦政府有利益联系,还需在第三方或者是联邦公共调查局的监督下进行。因未续展而丧失的商标权利不需要注册当局的执行公告。
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者必须按照公告的形式使用该名称。如果不遵循公告的形式,将被取消授权。
墨西哥法律规定,授权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者有下列情形的,其注册无效:
(1)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都是无效的:①授权违反本法的;②授权的核准是基于申请中虚假或不准确信息的;
(2)当授权使用者在使用原产地名称时不符合公告保护形式时予以撤销;
(3)该授权已过期。
原产地名称的无效和撤销必须是在第三方或联邦公共调查局的监督下由注册当局官方执行。
行政公告的审查由注册当局执行或者是由具有法律利益的相关人提出声明要求。行政公告的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名称,如果有代理人,还需注明代理人的名称;
(2)服务地址和受理通知;
(3)对方的名称和地址或其代理人的名称;
(4)请求的内容,要求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达;
(5)事实陈述;
(6)引用的法律条款。
当注册当局颁布行政公告时,通知必须寄达相关文件中注明的所有人地址。所有人在陈述中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所有人名称,如果有代表人,还需注明其代表人的名称:
(2)服务地址的通知书,异议书和答辩;
(3)对行政公告要求书中每条意见的陈述或辩驳;
(4)法律条款。当涉及此案的所有人因证批处于国外而不能够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所有或部分证据时,可给予15天的宽展期。

五、侵权处理

由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人的同意或许可不能作为生产、进口和销售相同和相似商品或提供相同或相似服务的法人的名称,因此违反这—原则的应当依法受到制裁,而且商标所有人还可以要求将其注册商标从上述法人的通用或注册名称上删除或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两种:行政侵权行为和违法侵权行为。
(一)有以下行为的,构成行政侵权
1.违反工业、商业和服务条例的正当习惯和做法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2.对在销售或流通中受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作虚假表示的;如果注册商标已经丧失,则在商标撤销或丧失日的一年后构成侵权;或者,以宣布无效的公告日期为准;
3.在受注册商标保护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标记的;
4.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而其与商号有关的组织又从事受商标保护的商品经营或服务的;
5.使用与公共政策或道德相违背的标记;未经授权模仿或抄袭国家或政府组织的印章、标志或徽记等;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称、模拟像、签名或肖像;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名称;使用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的三维图形、名称或标记的;
6,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许可,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而该企业从事的生产、进口或者商品的销售及服务同注册商标的指定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
7.在贸易或工业活动中采取混淆、误导或欺骗公众的行为而使人误认为:
(1)某—组织与第三人存在联系;
(2)商品是根据第三人的规格、许可或授权生产的;
(3)服务的提供或商品的销售是根据第三人的授权、许可或规格而来的;
8.企图或达到贬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组织的;但为了告知公众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或不夸张的比较的除外;
9.除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违反本法的行为。
(二)对于行政侵权的行为的处罚
1.处以最高达10000个最低日工资的罚款;
2.在侵权行为持续期间处以每日500个最低日工资的罚款;
3.责令最长达90天的临时停业;
4.责令永久停业;
5.处以最长36个小时的行政拘留。
(三)以下行动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或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故意在其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
2.销售已经修改过的注册商标指定的产品或进入该产品的销售渠道;
3.在行政禁令生效之后继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未注册商标;
4.销售前述条款中所指注册商标的产品、进入该产品的销售渠道或提供该商标指定的服务;
5.未经同意和许可使用原产地名称的。
有以上行为的将被判处2-6年的有期徒刑或处以100—1OOOO个最低日工资的罚款,也可能被判处6个月至4年的徒刑或50-5000个最低日工资的罚款。

六、海关备案

根据1987年3月17日墨西哥商业和工业发展署制定的禁止非法带有注册商标商品进口的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方能进口带有注册商标商品,并且应当首先向海关出具有关证明:
1.进口人是商标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人;
2.进口人代表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
3. 外国出口商是商标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人;
4.进出口人是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附属机构;
5.商品是国际旅客个人行李的一部分。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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