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商标注册 |
一、概要
1.法律构成: (1)1991年商标法,1991年7月12日由百慕大政府通过并生效。该法最重要的部分是包括了对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服务商标的分类采用国际分类; (2)1974年商标法和1975年的商标条例,1975年7月1日生效。该法废除了1930年的专利、设计和商标法以及1903年的专利、设计和商标条例中关于商标部分的规定; (3)1975年和1985年对商标法的修改法。 2.百慕大商标法属于英美法系的法律,商标权的获得基于商标的使用,同时商标注册被视为拥有商标权的表面证据。 3.百慕大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作为联合商标处理)和彩色商标。 4.百慕大旧商标法的商品分类采用原英国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将申请商品分为50个类。新商标法的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同时,对于按照旧商标法获得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交申请,要求将其商标注册按照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重新分类。重新分类后的商标注册应当刊登商标公告,并规定了两个月的公告异议期。 5.百慕大未参加任何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构成 商标注册分A注册与B注册。A部注册包括按照旧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和由以下要素构成的商标: 1.以特殊或特别的方式构成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商标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独创的字或词组; 4.不直接涉及商品的质量和特性的字或词组,以及不表示地理名称或姓氏的或词组; 5.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但除了以上l—4项之外的姓名和签名不得注册,除非能够证明其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在区分不同商标所有人的产品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能够表明商标所有人与其产品之间的明确联系,无论其是否注册,也不会被认为表明了其商标所有人与他人的商品存在任何联系。商标的区别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分不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商品。 A部注册商标需具备显著性,而B部注册商标需具备区别性。商标审查官则被授权判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 商标可以以其原有的语言文字申请注册,但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译文。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可能引起欺骗或造成混淆的、违反法律的、含有丑恶事物的以及不会被法院或司法保护的商标不予注册。单一化学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通用的或公认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于化学物质或化学成分等商品上。此类商标如果已按照旧商标法获得注册,将被视为注册理由不充分或注册不当。但使用于化学元素或化合物上的商标,如果能够区分不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商品,可以获得注册。 含有下列字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Patent(专利)、By Royal Letters Patent(皇家特许专利)、Registered(已注册)、Registered Design(注册设计)、Copyright(版权)、To counterfeit this is a forgery(假冒即伪造),以及皇家标志,或皇家军队的标志,包括徽章、旗帜及印章等,英联邦国家、百慕大军队和官方的标志,包括徽章、旗帜及印章等,国际红十字标记等。 如果将他人的姓名或名号注册为商标,商标审查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他人的同意书。 商标审查官将拒绝注册可能引起欺诈和混淆的,在与他人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非该申请商标具有诚实的实际使用,并且正在实际使用中。 任何表示信誉的表述,不管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都不能获得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使用商标或打算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英国1994年的商标法获得英国商标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百慕大申请商标注册,或在商标审查时援引英国的商标注册说明该商标的显著性。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申请书:可由申请人签署,或由商标代理人签署。 2.委托书:由申请人签署; 3.商标图样:提供4张商标图样; 4.如果申请商标已在英国获得注册,应当提交英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注册证明。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商标审查官将对申请商标的显着性作出初步说明,同时,将检索在先注册在先申请商标,以确定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存在相似性方面的冲突。商标申请人可以基于“打算使用”申请商标注册。如果申请商标被驳回,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有6个月的期限回复审查官的驳回,或要求举行听证。对于上述期限,商标申请人可以在缴费的情况下要求延期。同时,如果商标审查官书面通知申请人接受该商标注册,但同时提出了获得注册的条件,或是对商标申请的修改要求,申请人同样具有6个月的回复时间,或要求听证。在商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商标审查官可以将商标申请从A部申请移至B部申请。 如果商标申请在申请人接到商标审查官的审查意见后12个月内未完成商标审查程序,该商标申请将失效。 六、商标的驳回 商标申请人可以就商标审查官的下列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1.商标审查官对商标申请的驳回决定; 2.商标审查官对商标申请的修改决定; 3.商标审查官基于商标异议而对商标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 4.对注册联合商标的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 5.对商标转让申请、商标许可申请、商标变更申请和注册事项的修改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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