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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商标注册
一、概要

1.1939年2月17日生效的第1号法令,1939年生效的第11号法令以及2000年12月31日生效的伯利兹商标法第257章(2000年修订版)。
2.伯利兹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必须基于英国注册。但商标通过刊登警示性公告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在伯利兹获得注册。
4.商品和服务分类按照尼斯协定注册用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8版,分为45个类别。
5.目前伯利兹没有参加任何国际组织。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应该向伯利兹工业产权局提出。
(一)商标申请文件
1.委托书;
2.根据商标法规规定的申请文件(第3号表格),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描述以及商标图样;
3.如果基于英国商标注册,需提供经证明的商标图样、英国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图样3份;wwryfh
4.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还需支付商标申请规费、商品类别指定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商标申请日为所有文件完备及所有费用缴纳日。

提交商标申请时,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交使用声明书,声明申请人或许可使用人已经在实际中使用该商标项下商品或服务,或者表明商标申请人具有打算使用该申请商标的真实意图。该意图应当明确而具体,仅仅只有一般泛泛的打算使用意图将不被工业产权局接受。

商标申请书中所包含的商标图样,按工业产权局规定表格上的方框大小制作,黑白图样;如果商标为彩色图样,提供的图样必须能够复制。如果图样不符合要求,商标注册审查官将要求商标申请人更换商标图样。如果商标文字不是罗马字母,商标申请人应提供商标译文和音译供工业产权局备案,而且在备案中必须注明商标文字所属语种,经商标申请人或代理签字确认。

依法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商标申请必须在基础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向工业产权局提出。优先权申请提交后,自申请日起90日内,申请人必须将优先权申请所依据的基础商标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提交到工业产权局,且该申请材料必须以英文语言提出,如果文件为非英语语言,申请人必须提供英文译文。

证明商标申请提交时,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内容必须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资格,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有权出具证明的机关检测商或服务特征以及监督商标使用的方法,使用费用的支付,纠纷的处理机制等。
所有的商标申请文件必须用英文提交。如果用其他语言提交,则须同时附带英文译文。所有提交给商标注册审查官的申请、通知、声明书、商标图样或其他商标法要求的文件必须使用耐久性强的A4规格或相同大小的纸张
(二)商标审查
商标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注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有授权委托,商标注册审查官依然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异议人、注册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签字或亲自到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wwryfh
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商标审查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查询,以确定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混淆性或欺骗性的相似。当所有商标申请文件提交到工业产权局,且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后,商标注册审查官确定商标申请日和受理商标申请号。申请文件于不同日期提交,工业产权局以收到最后一份文件的日期为申请。

商标申请分类按照尼斯协定商标商品或服务注册用国际分类第8版划分。商标申请必须按类别提交。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应该明确指定需要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类别。有关商标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的划分存在不同意见时,由商标注册审查官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工业产权局对商标申请查询以后,即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1.完全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3.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显著性或其他商标注册审查官认为应该证明的事项。

如果商标注册审查官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依然发现不符合商标注册要求时,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符合要求,但有所欠缺,则根据具体情况,在附加某些条件的前提下核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对提交申请的商标的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或要求申请人作出修改,或放弃商标部分要素的专用权,或缩小商标注册申请保护范围。放弃专有权常常是诉讼争论的焦点。商标
不论是否放弃专有权,构成商标的各个要素均应该作为整体看待,不应分割对待。

商标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商标注册审查官应该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60日内,商标申请人应就商标申请驳回裁定作出答辩。逾期未提交答辩的,视为商标申请撤回。

商标注册审查官决定通过附加条件、修改商标、放弃专用权、修正或缩小商标保护范围等形式接受注册申请时,应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审查官发出的审查意见无异议,可以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商标注册审查官,并对其商标申请作出相应修改。逾期未提交答复者,视为商标申请撤回。
商标注册申请经修改后核准注册的,修改后的商标申请应该公告,有关公告费由商标申请人支付。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同意商标注册审查官的审查意见,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60日内通知商标注册审查官,并陈述不同意的理由。商标注册审查官在重新考虑申请人的理由后作出决定。有关决定将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商标申请人收到通知后14日内如果不要求复审,则商标申请视为撤回。
证明商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能核准注册:
1.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必须依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不得违反固有的社会道德习惯以及公共秩序;
2.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证明能力;
3.证明商标申请提出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以及支付商标注册费用,否则该商标申请视为自动撤回。

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将公示并接受公众评议。对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的修改必须经过工业产权局审查并备案,否则该修改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的修改经工业产权局批准后须在官方公告上公示。

集体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注册审查官除了根据一般商标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商标的使用规则进行审查以确保该规则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三)商标公告与异议

商标申请通过商标注册审查官的审查后将在工业产权公告上刊登,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公示。商标公告将包含商标申请细目以及其他商标注册审查官认为需要刊登的与商标申请有关的内容。

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异议。异议人应该在商标公告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异议申请书面通知工业产权局。异议申请应以规定格式(第6号书式)提交,阐明异议基础及理由并缴纳相关异议费用。被异议人的异议答辩也必须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异议答辩必须指明商标申请的基础,对异议书中提及的事实,如果属实应该加以确认。

商标申请公告后,商标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注册机关提交评审,对商标申请进行评述。有关评审商标注册审查官也会及时通知商标申请人。
(四)商标申请的撤回、删减及修改

商标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随时限定。如果商标申请的撤回或对商品的限定发生在商标申请公告之后,则对商标申请的撤回或商品或服务的限定也将公告。

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正,但该修正不能对商标申请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修正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能超出原指定范围。商标申请人还可以要求修改申请人名称、地址、用词错误、打字失误或者其他明显错误。

(五)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公告后,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撤回或商标异议不成立,商标注册审查官将核准申请的商标注册,除非商标注册审查官发现核准注册本身有失误。如果商标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商标注册费,则商标申请视为撤回。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将颁发注册证书,并同时在知识产权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公告。
1.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下列因素进行修改
(1)商标主体部分没有实质变化的修改;
(2)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变化。
2.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不得对下列因素进行修改
(1)增加或缩小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2)对商标主体部分进行修改。
对注册商标的所有修改均须在商标注册公告上刊登。
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财产,商标注册所有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救济。未注册商标不能依照商标法对商标侵权提起诉讼,不得要求赔偿。
3.伯利兹商标注册后可以使注册权人获得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2)打击自商标注册日后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权利;
(3)自英国商标注册后以及在商标注册权存续期间的其他方面的特权。
当商标注册权为两个以上所有人共同占有时,如果有特别约定,每一所有人对商标注册享有共同所有权。商标共同所有人在未经其他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其共有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或变更其注册商标中享有的份额。
商标侵权诉讼可以由商标共有人任何一方提起。在其他各方没有作为原告参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情况下,没有法庭许可,该诉讼人不得独自进行诉讼。
(六)注册商标效力的限制
下列善意使用的情形不视为商标侵权:
在特定区域通过在先使用商标而产生的在先权利,即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记由使用人以及其前任不间断地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所获得的权利,不视为商标侵权。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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