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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商标注册
一、概要

1.巴拉圭现行商标法包括1998年8月6日发布的第1294号法律以及1998年8月14日颁布的法令,废除了1987年发布的对1979年第751号法律修正的第1258号法律。

2.巴拉圭商标权的产生基于注册在先的原则。

3.巴拉圭法律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依法注册。

4.巴拉圭实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申请应按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5.巴拉圭是1929年泛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巴拉圭法律规定,命名、词条、徽章、字母组合、图章、装饰图案、浮雕、名字、臆造名字、字母、数字以及上述要素的不同组合和不同形式,组合颜色、标签以及包装均可注册。商标还可以包含产品的形状、描述或状态,以及印象深刻的包装或商业形象。商业名称可不经注册就受到保护。产品原产地命名将受到保护并专属于在特定地区的生产商集体使用并注册。

证明商标就是其特点和品质经商标所有人证明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在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下用于区分不同公司或服务的产地或其他任何共同特点的任何标记。有合法地位的公司可以注册集体商标供其成员使用。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国际使用或可能使用的、词、名称或标记;

2.商品的形状或颜色;

3.已进入公共领域使用的用语或词组;

4.通常用以表示商品的性质或其所属的类别的名称;

5.与道德、法律和公共秩序相违背的名称或表述;

6.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7.复制、模仿或翻译与已注册标记相同或相似、驰名或属于第三方的标记;

8.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和/或工业产权的标记;

9.注册与自身没有利益关系的标记或注册人应当知道该标记属于第三方的财产;

10.未经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称、诨号或签名;

11.原产地名称。

此外,组合颜色和色彩排列可以注册,但是单独一种颜色不能注册,除非与某种形状联系在一起。

四、申请人资格

巴拉圭规定,任何有合法权益的人均有权申请注册商标。第一个申请人有权就其申请的商标取得注册并享有专用权。外国的商标只能以其所有人的名义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委托书:需经原国家的公证人公证。如果只是在商标局履行手续,则无须法律认证。委托书可以在提交日后的60个工作日内提交。司法事务的委托书需经巴拉圭领事认证。

写明申请人和代理人名称和地址的申请书,标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别,商品名称和描述复印件。如果商标包含标语,则其必须有详细的描述,且需提交一份电子版和10份商标图样。若指定为一个类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则无须具体罗列。

(二)审查

申请向工业产权部提交,提交文件将就其形式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在形式审查阶段就被驳回,则申请人将要对申请形式重新调整。如果申请形式符合规定,则给予连续3大的公告。异议可以在公告日最后一天的60个工作日内提出。若没有人提出异议,则申请准予注册。如果申请人没有在90天内完成所有申请步骤,则该申请视为放弃。任何商标局或异议部作出的决定都可以自接到通知起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工业知识产权部主管提出。

(三)异议

异议应当在最后公告日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异议部提出。异议期不得延长。在异议程序中没有在先注册商标但认为对被异议商标拥有更有效的权利的实业家、商人或制造商应在此异议作出裁定后的90天内提出申请注册,否则将失去优先的权利。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出复审。异议方还可以对非法使用的商标提出司法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异议结果将等待法庭对异议的最终裁定。

六、海关

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要求海关制止涉嫌侵权商品的进出口。要求边境采取该项措施的商标所有人必须向海关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及对侵权商品和商标的描述。一旦采取了措施,海关必须与所有人或要求行动的其他一方取得联系。商标所有人必须在接到采取措施的10天内提出法律诉讼。如果没有法庭的官方通函送达海关,海关将停止上述措施的施行并对商品放行。在海关部门有官方注册备案,


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方便边境采取措施。

七、侵权

(一)有以下情形的,被视为是侵权或假冒

1.在相关产品和服务上使用或标贴注册商标;

2.以商业目的修改注册商标;

3.复制商标和/或商号名称并用于标语、容器或包装上,并将这些材料用在商业活动中;

4.以商业目的重新将注册商标使用在包装上;

5.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商业目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造成经济损失或淡化商标显著性的。

最终裁定将会制止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一方赔偿损失并缴付诉讼费用。禁运或扣押假冒产品,包括标签、包装、宣传材料以及侵权的工具,禁止侵权产品和工具的进出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今后侵权的发生,同时还要向工业产权局缴纳罚款。

(二)可以采取下列预防措施防止侵权的发生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禁运或扣押产品、产品包装、标签以及其他印有侵权商标的材料以及侵权使用的工具和器材。在进行调查或采取作为预防措施一部分的司法行动并确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可以行使刑事权利以销毁上述工具。可以在最终判决还未作出前即采取上述措施;

3.禁止侵权产品、材料以及实施侵权工具的进出口;

4.在采取司法行动以前暂停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效用。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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