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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注册
一、概要
1.加拿大保护商标的现行法律为1985年的商标法。该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
4.加拿大对商标注册的类别没有作相关规定,一个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任何商品和服务。
5.加拿大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不同所有人制造、销售、租借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一)以下各要素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一个词,仅仅表示活着的或死亡但未超过30年的人的名或姓的词除外;
2.含有英语或法语的商标,只要在含义、书写或发音方面,对于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性、产地等不给予明确描述或欺骗性表示的;
3.非相关商品或服务名称的商标;
4.与已注册商标不造成混淆的商标;
5.不被认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功能、价值、产地或生产日期的商标。
由于上述第1或第2项原因不能注册的商标,如果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由于申请人或其业务前任在加拿大的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在原屑国已注册的商标,在加拿大申请注册时,对其显著性的要求可以放松。
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在加拿大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二)对语言的要求
魁北克省相关法规和条例规定,在魁北克省境内的企业必须有一个法语商号或不可译为其他文字的商号。1977年8月26日之后由这些企业采用的文字商标必须使用法语或不可翻译为其他文字的语言。
但是,这些规定不影响位于魁北克省境外,将其货物运到魁北克省境内销售的企业。除了对商号和商标有规定外,还有一些关于在魁北克省境内使用法语以及在加拿大整个境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双重语言的详细规定。
尽管在魁北克省对商号有语言规定,但是商标可以以任何语言的形式注册,而且不用提供译文。如果该商标是外国文字,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译文,但是该商标仍以原来的文字形式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包含下列要素或与下列要素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商标,不得使用:
1.皇室徽章、饰章或旗标,任何皇室成员的徽章或饰章;
2.总督阁下的旗标、徽章或饰章,任何容易使人相信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得到皇室、总督或政府特许的文字或标志;
3.加拿大及其各省或市政机关的徽章、饰章或旗标;
4.白底红十字标记,加拿大红十字协会使用的军队医疗服务标志,“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文字,穆斯林国家使用的红新月标志,伊朗使用的红狮子与太阳标志;
5.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受到保护的任何国家、地区或城市的旗帜、徽章、饰章或标志;
6.任何诽谤性的、猥亵性的或不道德的文字或图形;
7.任何欺骗性地表述与尚健在人士有关的事物,任何尚健在人士或死亡未超过30年的个人的肖像或签名;
8.“联合国”字样或联合国的印章或徽章;
9.皇家海军、陆军或空军以及任何大学采用的,加拿大公共权利机关在商品或服务上作为政府标志的任何徽章、饰章或标记;
10.总督根据女王授权授予的徽章;
11.“加拿大皇家骑警”字样或其名称的缩写“R.C.M.P.”以及任何与其有关的文字或图画。
上述标志如果得到女王或其他相关人的同意,可以使用和申请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1.在加拿大打算使用以及打算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
2.在加拿大已经使用商标的人;
3.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已在其所属国注册或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已经在任何地方使用该商标的人;
4.已经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使用该商标且该商标已在加拿大驰名的人;
5.以上4项的继承人。
上述各项中规定的“使用”可以是被许可人的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商标注册权授予在加拿大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人,在加拿大使该商标驰名的人以及获得最早申请日(或优先权)的人。
五、商标的申请与注册
(一)所需文件
1.1张黑白图样,7cmx7cm(普通文字商标不要求提供);
2.代理委托书(除非注册官要求);
3.根据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或互惠条约申请优先权的,必须在提交注册申请时一并提出。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要求提供,除非注册官在核准商标注册之前要求提供;
4.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除了包括申请人在加拿大的主要营业地或其在加拿大的代理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基于打算使用:应提供将要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
 (2)基于实际使用:应提供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的所有申请人前任的名单;该商标已经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在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分组,应列出每组的最早使用时间。
  (3)基于该商标在加拿大已驰名:应提供使该商标在加拿大驰名的所有申请人前任的名单;该商标在加拿大驰名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申请人在所列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名称;该商标在加拿大所列商品或服务上开始驰名的时间,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分组,应列出每组的最早驰名时间;该商标通过何种方式在加拿大驰名。
  (4)基于在任何外国已使用该商标且在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该商标:应提供注册或申请注册证明文件;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在外国已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已使用该商标的外国国名;在该商标被公告之前,必须提供该商标在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获得注册的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
  由于加拿大没有正式的商品分类制度,因此不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分别提出注册中请。只需缴纳一份注册费用,一个申请就可以包含任何商品或服务项目。
  (二)注册程序
  注册官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将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被提出异议,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将签发注册证。如果拒绝注册,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基于打算使用的商标,在签发注册证之前,必须提交该商标已经开始在加拿大使用的声明。使用声明必须在核准注册后6个月内提交,可以申请延期。
  (三)办理注册程序的期限
  基于实际使用在加拿大申请的商标注册在核准注册后应及时交纳注册费,不得延期,否则会视为放弃申请。
  基于其他目的(如:提交使用声明)可以申请延期。如果延期申请被批准,支付注册费也相应被延期。
  答复官方意见的正常期限为4或6个月。每次申请延期6个月的请求一般都会被批准,但是申请延期时必须提供理由。延期不收取官费。
  (四)商标公告
  商标被核准后,将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
  (五)商标异议
  自商标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的延期应根据1987年12月16日公布的规定办理。每次申请延期应提供理由,并缴纳一定官费。可以申请延期的期限为:提交异议理由书的期限——3个月;异议答辩的期限——3个月;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提交证据的期限—6个月;任何一方提交争辩的期限——4个月。提交的证据应互相交换质证,根据请求,异议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
  任何一方如果对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上诉。
(六)上诉
  对于注册官的任何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或在法院允许的期限内,都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七)注册效力
  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在加拿大享有专用权,并享有阻止其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其他商标或企业名称。
  任何人无权以注册商标为由阻止善意第三人正常使用其姓名或企业名称(除非该第三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也无权阻止善意第三人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质量作准确的表述。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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