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商标注册 |
一、概要
毛里求斯最早的商标法为1868年10月20日第18号法令,最近的修订为1975年标准法第17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有权使用商标的人可自己或授权他人代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注册和独占使用。 三、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含有下列要素之一或由其组成: 1.以特殊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组织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商业上的其他使用方式; 3.自创词或词组; 4.普通地理名称或姓名以外的非直接表示商品特点或质量的词或词组; 5.其他具有显著性的词或词组。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诽谤性或导致欺骗、违反法律、道德或国际礼仪的图形设计或其他形式不得注册。 五、分类 不分类别,但是必须说明行业、生产、商业、工艺、产品、商品及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六、文件要求 1.经英国领事认证的委托书; 2.打印的申请书; 3.5张商标图样。 七、程序 注册申请书必须向路易港海关监管官提交,由其登记备案。如果商标可以注册,监管官将在申请文件上背书后退回申请人。 监管官有权驳回或完全接受注册申请,也可有条件接受或要求补正后接受。 八、上诉 申请人可要求监管官就驳回注册申请或有条件接受的注册申请陈述理由并就此向最高法院上诉。 九、公告和异议 申请商标必须在被校准后2个月内在政府公告上和2份日报上刊载,其中一份必须经监管官指定。 商标异议可于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可最长延期3个月)。 十、有效期和续展 单独在毛里求斯获得的商标注册有效期为7年,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4年。如届满后1个月内未予续展,将刊登该商标的失效公告。 基于英国注册的商标注册在有效期内保持效力直至届满,其续展、转让、许可使用备案等未有规定,应单独申请。 十一、转让 可带商誉或不带商誉转让。 十二、撤销 任何人可向最高法院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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