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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商标注册
一、概要

1.海地商标法最初颁布于1954年7月17日并于1954年11月16日生效。该商标法于1956年7月15日、1960年8月28日和1964年6月18日三次进行修订和增补。1964年6月18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令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提交到海地商业部。1964年6月19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提交续展时应到海地商业部登记备案。

2.海地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依据商标法规定,海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

4.海地商标法规定,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共分为42个类别。每一件商标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

5.海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1929年《泛美条约》、《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里斯本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任一被生产厂家、商人或公司用来区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之不同的标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标记可以为任何文字、名称、符号及图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名称、印章、构图、格言、署名、浮雕、字母、组合文字、标签;

2.特定的色彩组合、签字、装饰图案;

3.创造性的文字组合、图像或名称;

4.其他为生产厂家、企业、商人或公司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行业、商业或经营服务上的具有区分性的标记或称谓;

5.服务行业可以用公司名称或其他独特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广播、电视台的名称也可以作为服务商标申请注册。

医药药品和医用器材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且商品上必须附着其注册商标标签。否则,该商品将有可能被没收,但产品的样品除外;

商标可以以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语言注册,无须附带译文。

三、不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具有下列要素之一的标记不得注册:

1.涉及国家或市、州之旗帜、纹章;

2.涉及不道德或带有诽谤性含义的图形;

3.与他人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混淆标记;

4.未经许可而使用的尚健在人士的肖像、姓氏或合法存在的实体之商业名称、其名称之主体部分或图形的标记;

5.商业界人士之特别称呼或描述某一商标项下的产品、商品的种特性等的通常用语。

四、申请人资格

根据海地商标法之规定,在先使用商标者有权获得商标注册权。在先使用人可以对任何注册有效期未满5年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五、商标的申请与注册

(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经签署的法语委托书;

2.印版(标准尺寸为12cmxl2cm,文字或数字商标不需提供。

3.商标图样6份。

(二)商标审查

商标申请必须提交给设在太子港的商业部。商业部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商标申请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如果无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且不存在在先注册冲突商标,该商标申请即可获准注册。

对商业部作出的任何通知,无特殊理由,商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答复。

商标申请人对于商业部所作的裁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法院商业庭起诉。如果对商业庭所作的裁判仍然不服,

可以继续向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商标异议裁定的上诉照此办理。

(三)商标公告与异议

商标申请审查合格后将在海地官方公告上公告。

商标申请公告后任何人可于公告日起2个月内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2个月内必须作出答辩。如果在该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辩,商标申请人可以申请1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基础是在先使用商标权,而非注册商标权,则异议申请人应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向商业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续展有效期为10年。商标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提交续展申请的,可以申请3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注册或续展后,商标所有人应在商标注册或续展有效期内第6年的前3个月内向海地商业部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商标尚未开始使用,商标所有人必须出具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证明并非是商标所有人有意放弃商标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文件和申请文件一致。

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只有经过原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其他人才能就失效的注册商标重新提交申请。

七、商标所有人名义、地址变更及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许可使用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

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手续需在提交续展申请或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不使用声明之前办理。

(二)注册商标转让

商标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连同商标的商业信誉或不带商业信誉转让。商标转让协议必须经商务部登记备案后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商标转让手续生效之前,商标受让人不得对商标侵权、假冒者提出赔偿要求。

商标转让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无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2.商标转让协议书;如果商标转让协议书在海地境外签署,则该文件需经海地领事馆认证;

3.海地商标注册证原件。

(三)商标的许可使用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必须经商业部备案后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商标许可使用人必须保证井监控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所需文件:

1.委托书;无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2.经公证、认证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

八、商标的撤销与放弃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拥有海地国籍、在海地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或与海地有对等协议的国家中的任何企业、团体,均可以对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的注册商标,基于在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销申请。

(二)注册商标的放弃

商标注册或续展后第6年的前3个月内,商标注册所有人必须提交使用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在海地的使用。如未能及时提交相关的使用证据,或无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尚未开始实际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自动失效。

九、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必须经商业部备案,商标许可使用人必须证明其有权且确实能够监督产品质量。

商标的象征性使用能够满足海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要求,但商标注册人必须出具商业使用证据以对抗在先使用人的撤销申请。

医药制品和药品商标注册后在使用时必须标注“海地注册商标”(MARQUE DEPOSEE EN HAITI)。对其他商品是否标注注册商标没有

强制性规定。

海地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救济措施。注册商标不能阻止他人真实有效地使用其本人称谓进行商业活动。

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先使用人可以在他人商标注册后5年内提起撤销申请。

十、海关备案

海关禁止进口任何不符合海地商标法规定之商品。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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