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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商标注册
一、概要
有关商标的法律包括1999年5月4日知识产权法(18/99法令)、176/80法令。
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注册,非莫桑比克居民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指定在该国有居所的代表。

三、可注册的商标

可以表现的任何符号或符号组合,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产品形状或包装、标语、颜色组合及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其他标志。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可能与他人已经在先注册引起混淆或联系风险的标志、只包含用来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产地或生产时间以及普通表述。其他不可注册的标志包括:
1. 不属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公司名称、徽章及他人的姓名或肖像,除非获得权利人同意;
2.未经相关当局许可的莫桑比克国旗、国徽、官方标志、国印、国章或国家其他象征;
3.不属于申请人的军徽、荣誉勋章及可能导致混淆的其他官方标志;
4.非法复制的文字或艺术作品;
5.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违背的表述或图形;
6.虚假表示的产品来源、性质、特征及其用途。

五、分类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六、要求的文件
1.名称、职业和地址;
2.指定商品或服务;
3.签署的委托书;
4.2张商标图样。

七、程序
形式审查后,商标申请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告,异议期为2个月;异议期满内如无人异议,则进行实质审查。

八、上诉
上诉初审为民事法院。

九、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

十、转让和许可
如果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误认,商标可以转让。转让必须备案.
商标可许可他人使用,但是许可使用协议必须报专利局备案。

十一、标注
注册商标可标注为“Marca Registada'’或者首写字母“M.R.”或者®

十二、撤销
商标注册后3年内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商标。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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