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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商标注册申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一、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发展实力
  1.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市区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从项目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超上年基数部分的50%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2.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符合条件的市区企业技术开发费,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不重复奖励)。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层次,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
  4.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市区实施ERP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的项目,经评审验收,给予项目投资额10%以内的专项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区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国内的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0.6万元、0.2万元,国外的双倍奖励。新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发明专利产品首次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上的,且企业实缴税收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不重复奖励)。
  6.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对当年为主制订并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的市区企业,奖励10万元;参与制订并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提升
  7.积极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各地要按照《关于绍兴市推进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重点发展提升现代纺织、机械装备、电子信息等产业,并落实相应发展平台,在规划、供地及建设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8.建立重大工业投入项目扶持考评制。对单体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单独考核和奖励。市区新建的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额在65%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在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再给予投资额0.2%的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额不超过500万元),开工年度先行扶持50%,竣工验收通过后再扶持50%。
  9.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工业建设的项目,且当年技术、设备投资完成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在65%以上的,在工业用地招拍挂时,分档设立一定的开工建设条件予以扶持。
  10.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市区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在报批(备案)和建设过程中,生产性厂房的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监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墙改专项基金以及有关证件制作成本费实行全额征收,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后,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补助;消防栓设置费、气象防雷费全额征收后,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补助。
  三、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11.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企业节能降耗专项资金l000万元,专项用于市区企业节能降耗的奖励、节能技术、清洁生产的推广以及节能项目的扶持等。
  12.鼓励企业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和应用热电冷联供技术后节电效果显著的市区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商贸企业及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13.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在全市重点耗能企业、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分别开展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竞赛活动。节能行动以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年下降5%以上为目标进行排序;减排竞赛活动以在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中综合考虑减排绝对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进行排序。对前10名,分别授予“绍兴市节能标兵企业”、“绍兴市减排标兵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为金奖,奖励20万元,第二名为银奖,奖励18万元,第三名为铜奖,奖励15万元,第四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
  新列入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市区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经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市区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链导向目录的下游企业,按回用固体废弃物的数量给予每吨0.50元的奖励。
  14.加强对重点耗能、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考核。严格执行《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凡未完成年度目标节能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各项奖励政策待遇及荣誉评选资格。对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的企业,按标煤折算成电量分档收取超能耗资金;对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且排序处于后20位的企业,加倍收取超能耗资金。所征收的超能耗资金划入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对排污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额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采取限产或其他行政、经济措施。
  15.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和管理。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或超过省有关规定要求。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凡无行业特殊要求的,都应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经批准,开发区(园区)内的企业可在原址上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快盘活区内企业的多余土地。市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至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实施扶优扶强,提升竞争实力
  16.开展竞赛活动。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组织开展“比实力、比活力、比竞争力”竞赛活动,对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
  17.鼓励企业争创行业标兵。对新进入全国行业综合排名前三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位的授予市长奖,第二、第三位的分别按市长奖奖金额的80%、50%给予奖励。
  18.做强做优大企业大集团。对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且税收入库超上年基数5%以上的前20位工业企业,授予“绍兴市年度20强大企业”称号,其中第一位的授予市长奖,第2—7位的给予市长奖奖金额80%的奖励,第8—20位的给予市长奖奖金额50%的奖励。
  19.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对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税收入库超上年基数5%以上的前20位工业企业,授予“绍兴市年度成长型企业”称号,其中第一位的授予市长奖,第2—7位的给予市长奖奖金额80%的奖励,第8—20位的给予市长奖奖金额50%的奖励。
  20.扶持工业纳税大户。对前20名市区工业纳税大户企业,企业当年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超过本行业平均增长率10%以上部分给予财政扶持,其中1—5名,每家的最高扶持额不超过100万元;6—10名,每家的最高扶持额不超过50万元;11—20名,每家的最高扶持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1—5名各奖励5万元,6—10名各奖励3万元,11—20名各奖励1万元。
  21.鼓励企业实施资本经营。对市区新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内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其所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规费,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予以免缴。
  五、加强品牌经营,提升产业水平
  22.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对市区新获“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档次品牌一家企业均只奖励一只)。
  23.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宣传。每两年组织一次“绍兴最具影响力品牌”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该称号的市区企业,当年和次年品牌广告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实际支出额的1%给予财政扶持。
  六、提高开放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24.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凡世界500强企业、市外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知名上市企业,来市区直接投资我市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重点扶持。
  25.鼓励市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市内外企业投资新办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等鼓励类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3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上年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本市企业与市外企业联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市外资金占比达到50%以上的,自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0%,奖励给本市企业经营者,连续享受三年。
  七、构筑服务平台,优化发展环境
  26.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创业、市场拓展、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贷款风险补偿与奖励等。
  27.鼓励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区企业新建各类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并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鼓励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市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小企业年保有量不低于30家的,每1万平方米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9.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安排银行专项存款1亿元,承办银行按1:1配套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对资产规模1亿元以下的市区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30.鼓励企业积极应对贸易争端。支持市区企业开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等产业保护申诉及国际贸易纠纷应诉,按企业实际支付诉讼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申、应诉中表现突出且申、应诉成功的企业,年终再给予一定奖励。
  八、其他
  31.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32.有关实施细则。凡实际上缴地方税收低于奖励或扶持额、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本意见有关条款中,凡注明市区的,只奖给市区企业。
  本意见中的有关实施考核细则,由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具体负责实施。
  3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款停止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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