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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商标注册
一、概要

1.新的商标法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取代1993年商标法。该商标法意在与欧盟规定和Trips接轨。

如果立陶宛加入的国际条约与新商标法不一致,则以国际条约为准

2.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于1997年11月15日在立陶宛生效。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并能够构成商标的标志,可以由以由下述标志组成:

1.文字、姓氏、名称(名字)、笔名、公司名称、标语;

2.字母、数字;

3.图形、徽章;

 4.三维形式(商品形状、其包装或容器);

5.颜色或颜色组合、组成。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不可构成商标的标记及其他标记:

1.缺乏显著性;

2.已变成习惯用语;

3.包含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目的、价值、产地、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产品型号或服务特点;

4.与道德原则和公共政策相悖;

5.只包含产品形状、立陶宛国家现行及其传统名称或其缩写以及徽章、旗帜;

6.未经有关当局授权的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标记;

7.具有象征性价值的符号,特别是宗教符号;

8.包含地理标志而使用该标志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导立陶宛公众误认。

四、分类

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一件注册申请可包含多类商品和服务。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委托书;

2.商标图样;

3.指定商品或服务;

4.对于集体商标,使用该商标的规则复印件。

六、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在立陶宛专利局许可从业的代理人提交。

七、程序

专利局将在收到商标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进行修正。

如果商标申请以实质性理由被驳回,可以进行复审。申请被接受后,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缴付规费。

八、复审和上诉

商标申请被专利局驳回后,申请人可自该驳回决定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不服,还可以于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维尔纽斯地区法院上诉。

九、异议

任何人可在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答辩。异议由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十、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10年,续展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每次续展10年。

十一、使用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使用可导致被撤销,除非有合理理由。

十二、转让

商标可带或不带商誉转让,转让必须备案。
信息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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