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商标注册 |
一、概要
1.蒙古商标法于1987年2月28日正式生效。 2.在蒙古,商标权的产生基于注册,也就是说,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3.可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及集体商标。 4.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国际分类原则。 5.蒙古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6.蒙古于2001年6月16日成为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的成员国。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的企业、经济组织的法人或自然人均有权在蒙古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的所有人或受让人有权在蒙古申请商标注册。 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的公司/企业或外国公司/企业在蒙古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指定蒙古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事宜,本规定为强制性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公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蒙古申请优先权。优先权日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日。如果商标所有人在由蒙古或其他马德里成员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上展示标有其商标的商品,那么,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博览会开幕后的6个月内申请优先权,该优先权日基于博览会开幕日。 外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由蒙古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上简称“蒙古科技委”)根据商标代理机构核转申请日的先后决定。若有争议,则根据商标代理机构收到外国商标申请的邮戳的先后决定。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2.数字; 3.带有艺术色彩并设计精美的立体商标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徽记、标记或旗帜相同或近似的; 2.与表示管理和保证的官方标志、证明相同或近似的; 3.与在蒙古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4.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尽管该商标未在蒙古注册; 5.在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6.在外观、发音、含义和形式等方面与其他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容易误导消费者的; 7.与社会主义的道德和法律相悖的; 8.直接描述产品的型号、制造工艺、制造方法、加工时间、质量、数量、重量、功能及其他特征的。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 委托书1份,由申请人签署; 2. 申请书1份,包括企业名称、通讯地址、企业注册登记号码、商品或服务细目(根据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及商品描述。申请书的填写必须简明扼要; 3.提供15张商标黑白图样,商标图样大小不得超过5cmX5cm,若指定颜色,则需提供10张彩色商标图样;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1份,指明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5.提供交纳商标注册费用的证明1份。 (二)审查 蒙古科技委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之日的1个月内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据职权先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蒙古科技委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补齐所缺文件,否则,该申请将被撤销。如果申请文件齐备,蒙古科技委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蒙古科技委在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通过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实质审查。 由审查结果来决定商标注册成功与否。 如商标成功注册,蒙古科技委将签发注册证,并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公告。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官方驳回,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驳回理由。 (三)公告 如商标成功注册,蒙古科技委将签发注册证,并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公告: 该公告为注册后公告。 (四)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注册公告刊登之日起的5年内如果发现有与其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那么该注册人有权对已公告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 (五)上诉 申请人如果对蒙古科技委商标审查员作出的实质审查驳回决定不服,那么该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有权向蒙古科技委提出上诉。蒙古科技委将在收到该上诉之日起的2个月内作出终局裁定。 (六)注册 蒙古科技委在完成实质审查后,将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颁发注册证。 蒙古科技委对经过裁定后胜诉的商标注册申请亦颁发注册证。 (七)注册效力 1.自注册证签发之日起,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 2.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 3.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权允许或制止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如果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组织和消费者的要求,注册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其产品质量,否则将受到有关组织的罚款。罚款数额介于50-100蒙币之间。 六、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 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二) 续展 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1年提交续展申请。 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续展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必须交纳相应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一般续展费的50%。 续展申请所需文件:商标注册证原件;续展费用缴费证明。 自收到商标续展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核准该续展申请。 申请人在办理商标续展时不得擅自修改其注册商标或扩大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范围。 七、商标使用和注册标记的使用 (一)注册后的使用 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强制性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在注册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使用,使用证据包括商品的包装、实用标签、发票、提单、合同等。 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以适应市场竞争。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无正当理由,注册商标不得连续5年不使用。 (二)注册标记的使用 一般来讲,注册标记的使用带有强制性。但注册商品如果是农业半成品、原材料以及未装瓶的液体和气体,那么,该注册标记的使用不带有强制性。 八、商标的转让、许可及变更 (一) 转让 当生产企业或服务机构合并形成新的生产企业和服务机构时商标所有人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 转让协议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的3个月内必须由受让人向蒙古科技委申请登记备案,并同时提交6张商标图样。转让协议书若不登记备案,则被视为无效。 受让人必须保证商标或服务质量,转让人有权监督受让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 集体商标不能转让。 (二)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协议由使用许可人和被使用许可人共同签署。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的3个月内必须向蒙古科技委申请登记备案。 (三)变更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若变更,注册人必须及时向蒙古科技委提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蒙古科技委在核定后将予以备案 九、商标的撤销和放弃 (一)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将被撤销: 1.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内没有提出商标续展申请的; 2.没有正当理由,注册人在注册其商标后的5年内不连续使用的; 3.企业或服务机构自行解散的。 (二)放弃 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权放弃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没有及时办理续展的商标注册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十、海关 蒙古商会负责检查各种进出口商品是否有商标标贴,该商标在蒙古或其他进口原属国是否已取得了商标注册,生产商的名称及商品产地是否正确等。 |
信息来源:宜创 |
声明:本页所载信息因具有时效性和政策性,目的在于传播信息,并不代表其本页所载信息为最新政策信息;如资讯内容有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