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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商标注册
一、概要

1.津巴布韦自1997年3月6日起实施《班吉协定》。津巴布韦保护商标的法律包括1974年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2.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等。
3.商标注册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4.津巴布韦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除证明商标外,“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用来表示在交易过程中该商品和服务和该标志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标志包括具有显著性的设计、标语、图案、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津巴布韦商标注册分为A、B、C、D四部。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姓氏;具有第二含义的地名或姓氏可以注册;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显著性的证据。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注册官可以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该商标经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该使用可以是申请人的使用,也可以是得到申请人授权的其他人的使用以及注册使用人的使用。

如果将尚健在人士或刚刚去世的人的姓名或标记用作商标,注册官在审查该商标注册之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个人或其代表人同意将其姓名或标记用作商标的证据。对于将政府标记用作商标注册的,注册官也可以要求提供相应部门同意其注册的证据。
能够区别不同所有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可以在B部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有明显的空白区域,注册官可以规定只能在空白区域填补描述性事项。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对于容易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违反法律或道德的标志,或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予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单个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名称不得在化学品上申请注册。

带有以下字样或设计的标志不得注册:“专利”、“已获专利”、“已注册”、“已注册设计”、“版权”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文字,“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文字,日内瓦和其他红色十字标志,红底白色或银色的瑞士联邦十字标记,或其他类似颜色的此类标记,津巴布韦军队的标记或与之近似易造成误认的标志,津巴布韦国旗标志,以及其他容易使人认为申请人已经得到总统或政府授权或恩赐的字样或设计。

如果注册官认为某个商标使用在相关类别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会引起混淆或欺骗,注册官可以要求申请人保证只在不会引起混淆或欺骗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四、申请人资格
对于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主张所有权的人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申请人在公司即将成立之前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该商标,只要其在商标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审查官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打算将商标转让给该公司,便可以申请注册;或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同时将某个人作为使用人一并提出申请的,也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使用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所需文件
1.英文申请书,附商标图样;
2.签署的委托书;
3.商标电版(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
4.10张商标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如果指定颜色,提供10张彩色图样;
5.提交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供经过公证的国内注册证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商标局。申请文件需符合规定格式,一式两份。注册官收到注册申请后将对近似商标进行查询,如有反对意见,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2个月内不答复或不申请听证,则视为放弃申请。注册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申请或要求放弃专用权。非津巴布韦居民必须指定代理人。

答复官方意见的期限为2个月。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3个月,可延期2次。2次延期后如果仍需延期,需得到注册官同意,并且每次只能延期2个月。

(三)办理中请程序的期限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完申请程序,注册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14天内或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请程序,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四)商标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核准之前也可以在核准之后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注册官对其附加的条件或限制应一并公告。

(五)商标异议

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式两份。异议人可以申请延期2个月,如果异议人和申请人达成协议,可以再延期2个月。

申请人在收到注册官送交的异议理由书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提交答辩书。证据提交后举行听证并由注册官作出裁定。对于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注册官可以移交法院予以裁定。
如果异议成功,注册官可要求申请人撤回申请并不予注册。对异议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上诉。

(六)上诉
对注册官的任何要求或决定都可以向专利法庭上诉,并可以进一步向高级法院上诉。上诉期限为2个月或者为法庭或法院允许的其他更长的期限。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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