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商标注册网
首页 国内商标 境外商标 商标新闻 法律法规 商标交易 
资讯搜索:
商标 商标申请 商标法
信息内容显示
澳门商标注册
一、概要

(一)简介

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中国。

澳门在回中国后,不论在政治系统、社会系统或法律系统上,均将维持50年不变(亦即至2049年)。在“一国两制”的指导原则下,澳门成为中国的又—个特别行政区。

澳门在民事及刑事方面,均拥有较强而有力的司法系统。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获得一个公平且有效率的民事判决。

(二)商标的种类: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注册商标种类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

1.产品商标:是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商标。

2.服务商标:是服务业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该项服务的提供者。

3.联合商标:是属于由自然人及/或非合营组织法人所组成的社团所有,且由其成员在产品或服务上所使用或拟使用的特定标记。

4.证明商标:是属于监管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所有,或属于制定该等产品或服务应遵守的规定的法人所有,且用于受监管的产品或服务上,或用于为其制定规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特定标记。

5.立体商标:是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包装容器的立体式样构成的商标。

6.音响商标:非形象商标的一种。是以某种特定的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过这种声响来区别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三)国际或地区性组织 -

澳门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一,因此也是下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理条约的签约成员(有些条约仍待批准):

1.与保护工业产权有关的巴黎公约;

2.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伯尔尼协议;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

4.专利合作条约;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相关的议定书;

6.与国际产业设计担保品有关的海牙协议;

7.商标法条约;

8.与国际专利分类有关的Strasbourg协议;

9.与以商标注册为目的国际商品服务分类有关的尼斯协定;

10.发展商标象征因素的国际分类的越南协议;

11.发展工业设计国际分类的Locarno协议;

12.与保护唱片表演者、制造商以及唱片播送组织有关的国际协议(罗马议);

1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唱片条约;

14.为保护各种新品植物的国际协议;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16.唱片协议——保护唱片制作商对抗非法复制唱片者的协议(日内瓦,1971年10月);

17.卫星协议——与卫星传递节目播送讯号有关的协议(布鲁赛尔,1974年5月)。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用作识别及推广商标持有人的产品或服务,并使消费者能区别其他商家的产品或服务。

商标若符合:以独特形式表示的一个标记或一组标记,尤其是词语,包括能适当区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姓名,图形、文字、数字、音响、产品外形或包装等,均可注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商标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商标是将某产品或服务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区别的显著标记。”构成商标的标记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明显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案或各种颜色组合;还可以是三维图形,例如产品的容器或包装的形状,甚至可以是音响或气味。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单纯以产品本身性质的形状、为取得某种技术结果的产品形状或藉以给予产
品实质价值的形状而构成的标记;

2.单纯以可在商业活动中用作表示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来源地或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节或其他特征的标志而构成的标记;

3.已成为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属正当及惯常使用的标记或标志;

4.颜色,但以独特及显著方式互相配搭的颜色或与图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的颜色除外。

四、申请人资格

1.任何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任何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设立的法人。

3.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

(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住的自然人;

(3)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设立的法人;

(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暂不适用)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必须缴交的文件

1.已填妥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

2.视需要,须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1)授权书;

(2)优先权文件;

(3)商标所使用的非常用宇的译音及翻译;

(4)商标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业名称、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肖像、图画、其他言词或图案的许可文件;

(5)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或其他地区公共或私立实体的任何旗帜、徽号、盾徽、标记、纹章或其他徽章,表明监察及保证的官方标志、印、印章及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性质机构专用徽章或名称的许可文件;

(6)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的纪念性建筑物,其名称、外形或仿制物的许可文件;

(7)商标所使用的有高度象征意义的标记,尤其是宗教象征之标记的许可文件;

(8)商标所提及或复制的勋章证书或其他荣誉;

(9)由有权限实体发出的登记证明,以证实有权在商标上使用某田产或房产的名称或提及该田产或房产,以及在申请人非作为该田产或房产之所有人时为此目的而取得该所有人的许可文件;

(10)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已登记的其他工业产权有混淆时,有关商标或工产权持有人发出的许可文件;

(11)集体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章程或规章。

(二)申请采一案一类方式进行

在同一申请内不得提出一项以上之注册申请,且就用于同类产品或服务之每个商标仅得作出一个注册。

(三)缴纳费用及存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取号后8个工作日内,凭申请表前往经济局,以澳门币现金或支票缴付有关的费用。缴费后,申请人须将申请表连同附件交回知识产权厅,有关申请方正式存盘。 .

(四)申请资料的补交 。

若申请内欠缺所要求的资料或其提交的资料有不符合规范,申请人就当在接获知识产权厅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规定;又或无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日起计3个月内,使申请符合规定。

(五)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会对申请作出形式审查,以查核申请的形式、申请表的填写及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例的条文,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六)申请被接受

若申请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将会在递交后的第2个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2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

(七)审查报告

在没有声明异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厅将自有关申请的通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后6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审查报告。

(八)申请注册的公告

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后,将在每月首个星期三的第2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应在注册申请批准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6个月内,通过填写知识产权厅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缴纳批给及发出注册证的费用,而有关的注册证将在缴费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
信息来源:宜创
声明:本页所载信息因具有时效性和政策性,目的在于传播信息,并不代表其本页所载信息为最新政策信息;如资讯内容有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
© 2007- EaseRun.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专业商标代理机构
工信部备案:浙ICP备11036775号-6 公网安备 浙公网安备33020302001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