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详细说明(马德里商标注册) |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
一、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 (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阿尔巴尼亚、比里亚、阿尔及利亚、列支敦士登、安提瓜和巴布达、立陶宛、亚美尼亚、卢森堡、澳大利亚、摩纳哥、奥地利、蒙古、阿塞拜疆、摩洛哥、巴林、马达加斯加、白俄罗斯、莫桑比克、比利时、荷兰、不丹、挪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波兰、博茨瓦纳、黑山、保加利亚、葡萄牙、中国、韩国、克罗地亚、摩尔多瓦、古巴、罗马尼亚、塞浦路斯、俄罗斯、捷克、圣马力诺、朝鲜、塞尔维亚、丹麦、塞拉利昂、埃及、新加坡、爱沙尼亚、斯洛伐克、芬兰、斯洛文尼亚、法国、西班牙、格鲁吉亚、苏丹、德国、斯威士兰、希腊、瑞典、加纳、叙利亚、匈牙利、瑞士、冰岛、塔吉克斯坦、伊朗、马其顿、爱尔兰、土耳其、意大利、土库曼斯坦、日本、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英国、肯尼亚、美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拉脱维亚、越南、莱索托、赞比亚、纳米比亚、阿曼、欧盟、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其中,“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2010年2月,纯“ 协定 ”缔约方为 3 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截至2009年9月,纯“ 议定书 ”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荷属安的列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三、马德里商标优势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四、马德里商标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五、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1) 申请人应在当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 如果没有,应在当国境内有住所; 3) 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当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当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当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 2)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1)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 2) 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3) 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六、马德里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 商标国际申请必须使用马德里体系的正式工作语言, 以正式的申请书向申请人的原属局提出。 1、本土注册申请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则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3、国际局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4、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5、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凭借其程序机制的优势,马德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由此注册的国际商标相当于该申请人在每个指定国或组织直接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 七、马德里商标注册办理资料 1、当国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2、商标图样;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国际注册申请书。 八、马德里商标注册服务费用 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商标共有84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的收费都不相同,如委托我公司办理马德里商标事宜,请指明指定哪几个国家,我司将给您制定相关的收费标准方案,随时欢迎来电来函垂询。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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