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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商标注册
一、概况

1.葡萄牙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工业产权法。该法取代了1940年的第30679号法令,使葡萄牙商标法规与1989年12月21日的第89/104号欧共体指令统一起来。新工业产权法实行的双法制,包括第15/95法令和16/95法令。新法进行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1)凡是能够以文字表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均可在葡萄牙申请注册;

(2)一个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项商品或服务,废除了以前一份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五项商品或服务的规定;

(3)商标申请提交后,增加了预先驳回程序。在此期间商标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约见商标审查官;

(4)增加了部分驳回程序;

(5)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程序必须在商标申请日起18个月内结束,作出驳回商标申请或接受商标注册的决定;

(6)商标申请审查中引入了同意书机制;

(7)接受商标部分转让申请;

(8)除了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外,增加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9)商标注册经过10年后依然可以被无效,经过5年后依然可以被撤销;

(10)商标异议申请和异议答辩时间缩短至2个月,不可延期。

葡萄牙商标法律规定分别通过下列法令来体现:

(1)1940年8月24日制定的,同年10月1日生效的第30679号法令,该法令于1977年8月24日依第348/77号法令修改;

(2)1980年6月29日生效的第176/80号法令;

(3)1983年第425/83号法令;

(4)1984年1月18日的第27/84号法令;

(5)1987年第40/87号有关澳门的法令。

根据商标法规定,包含企业名称或徽记的商标注册必须通知国家企业登记处。企业登记处只承认已经备案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必须登记以获得商标申请或注册取得的权利,从而避免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冲突的法律诉讼。

2.法律对商标的保护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在葡萄牙领域内既无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外国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需提交其申请商标已在原属国提交注册申请或获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独占使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获得。

3.葡萄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系列商标、防御商标和色彩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而言,商标注册不具有强制性,但某些商品,如酒、杀虫剂、珍珠云母、矿泉水、鞋等商标注册具有强制

性。

4.葡萄牙商标注册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规定的国际分类。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涉及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就商品或服务分类问题而提起的复审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告期起30日内向工业产权局提出。

5.葡萄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海牙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企业商标是企业家、农业家,或手工业者区分其产品的标记;而商业商标是经营者区分其所经销的商品的标记,即使该商品不一定是其自产的。

商标可以由图形或组合图形构成,可以为文字、图形、徽记,无论该商标以何种方式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目的是能区别他人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此外,葡萄牙对于实业家、商人、农业家和其他生产者产品进行嘉奖的任何形式的奖品的注册,有特殊规定。

立体商标、商标只要能以文字表述出来,均可以获得注册。

同—个实体或机构可以就其所有的一系列商标提交一份商标申请,即使其生产的产品在档次、价格及质量上有不同。每一个系列的商标将视为一件独立的商标,但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分割。


色本身虽然不能单独构成商标注册要素,但与数字、文字等其他商标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形成独特的显著性的标记时可以作为色彩商标申请注册。

用以区分来源于某一地区,或来源于某一组织的产品的标记,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下列标记或含有下列要素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1.仅仅由描述产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构成的标记或说明,或者由日常生活语言中通用或在商业领域中经常使用的标记和说明构成的标记;

2.未经主管当局批准,涉及葡萄牙本国和外国国家、政府或其他实体的旗帜、标记、徽章或其他标记;

3.未经批准使用政府机关、税务和担保机构的显著标志、印章和图章,并用在与这些政府机关、税务或担保机构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4。不属于申请人的纹章或徽记、纪念章、荣誉勋章、称号、头衔和荣誉称号;或者虽然上述物品或称号属于申请人,但已经失去价值或声誉的标志;

5.红十字、葡萄牙军团、葡萄牙青年运动的名称或标记,以及其他政府特别授予的组织的名称或标记;

6.可能与官方的勋章或奖章造成混淆的纪念章或图形以及类似仿造品;或者与官方会议和展览会授予的奖章或奖品容易产生混淆的纪念章或图形以及类似仿造品

7.不属于申请人的(即他人的)机构的名称、商业名称或标志,或者有关所有人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标记或名称;

8.未经当事人同意,使用当事人姓名或肖像,或者在当事人死亡后,未经其继承人或亲属的同意,使用当事人的姓名或肖像,或者是虽然经当事人或其继承人同意,但违背其意愿或有损于当事人形象的使用。

9.非法复制的、版权属于他人所有的著作和作品;

10.现行法律和公共道德相违背的文字或图形;

11.对指定的产品的自然特性、质量或用途进行虚假的说明的标记;

12.对来源的虚假表示,诸如,国家、地区或工厂、产地、办公地或机构驻地;

1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一个全部或部分仿冒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并会导致误认或混淆的标记。

四、申请人的资格

葡萄牙法律规定,在先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权。尚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人,自该商标开始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申请商标优先权和在优先权期间对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葡萄牙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在葡萄牙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交其商标已经在其原属国已经注册或提交申请的证明。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直接提交的商标申请或通过代理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葡萄牙提交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

下列人员有权在葡萄牙使用和注册商标:

1.以区别他们生产的产品为目的使用商标的实业家和制造商;

2.以区别他们生产的农产品、饲养的牲畜以及各种农林业开发产品为目的使用商标的农业家和生产者;

3.以区别他们生产的工艺品或者他们的营业住址或行业为目的使用商标的手工艺者。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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