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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标注册
一、 概要


1.土耳其第551号商标法颁布于1965年3月3日,同年6月12日生效;1995年6月27日第566号法令;1995年11月7日颁布的第4128号法律(1995年11月5日商标法的实施细则)。

2.土耳其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和使用相结合原则。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但在商标注册后3年内,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可以在在后商标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人开始使其商标之日起6个月内,基于其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理由通过诉讼或权利请求程序阻止在后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并对商标注册提出撤销请求。该权利的诉求时限最迟不得超过该商标注册公告后3年。

3.根据商标法规定,土耳其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系列商标、色彩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土耳其商标商品或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个类别一份申请的原则。

5.土耳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保护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定》、《关于文件认证的海牙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能够用文字或图形表述的,具有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功能的标记。商标可以由文字组成,包括姓氏名称、图形设计、字母、数字,或者产品形状、商品包装等。带有特殊设计的单个字母、数字或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体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文字商标可以用其原属国语言,无须提供音译或译文。

由个人或团体基于某一约定而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经书面同意,下列标志或标记可以作为商标在土耳其获得注册:

1.土耳其加入的国际公约或与土耳其签有双边协议或对等条约的外国国家的官方徽记;

2.国家、地方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特点的团体或组织的徽章;

3.来源于艺术作品或智力作品的标记或类似标记;

4.具有世界驰名度的外国或本国的已在土耳其注册的商标,经所有人同意,可以由他人在其他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但未经许可而提交注册申请,即使商标获准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随时都有被撤销的危险。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下列标记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1.无法附着在商品或包装上的标记;

2.由5个字母以上组合的标记(除企业名称以外)或者仅由单一颜色、单个字母、单个数字或几个数字构成的标记(由艺术化的单个字母、数字和颜色,或上述要素与图形的组合的标记不属此列);

3.违反法律、道德、伦理、公共秩序或对民族感情造成伤害或易对公众产生欺骗性的标记;

4.在相同商品上,与土耳其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构成相同以及在发音、含义或外观上构成近似容易产生混淆的标记;

5.仅用直接描述商品的类型、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目的地、时间、产品的分派等文字标记。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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