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商标注册 |
一、概要
1.瑞典商标法令最早于1961年1月1日生效实施。1993年1月1日被经修改后的商标法令取代。现行的瑞典商标法是于1995年1月再次经过修改的。 2.瑞典商标法律规定,最先提出商标申请者将获准注册,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又规定,经过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确立了良好信誉的未注册商标的个人或企业,也可以享有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 因此,瑞典对商标的保护是实行注册和使用兼顾的原则。 3.瑞典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标准商标(含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瑞典,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 5.瑞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瑞典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个人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任何以图示或书写表示的标记。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个人姓名、图形、可构成图形的字母或数字。但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不予保护。 2.其他可获得注册的标记:(1)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特殊的贸易标记,且该贸易标记经过在瑞典市场上的长期使用,已经被公众视为某一企业的商品的标志; (2)任何个人在所从事的贸易活动中,按照良好的商业道德使用自己的姓名、地址、商号作为标记的权利。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记 仅仅由、或者只进行了微小的改动的表示商品的性质、构成成分、数量、用途、价格或商品的生产日期或原产地的标记,均视为不具有注册性。 仅仅由数字或字母构成,且不能被视为图形的标记不具有注册性。但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记除外。 但是,在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时,将会充分考虑所有现实情况,尤其要考虑商标被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二)绝对禁注的商标 1.未经有关当局批准,在商标中使用了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志、盾形纹章、旗帜;或者地方当局的印章;国家的证明标记或保证标记;或者任何容易与上述标记混淆的要素; 2.可能对公众产生欺骗性的商标; 3.违背法律和秩序或者有可能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商标; 4。含有易使人错认为是其他企业的商业名称,或他人的姓名或艺术家的姓名,或他人的肖像(只要不是去世已久的人)这样一种要素的商标; 5.含有使人以为是他人文学艺术作品标题的成分的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或他人摄影或设计权的商标。 6.他人在瑞典已注册的商标,或已经在先提交申请的商标具有混淆性近似的商标; 7.与他人已在市场上有营业的商业名称或商业标志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且在该商标提交申请时,前述标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良好信誉。 需要说明,对于上述4、5、6、7条中所述的商标,如果经在先权利人同意,而且商标也没有违背其他条款的规定,则可以获准注册。此外,对于商标中某些单独存在则不能注册的要素,注册时可以明确提出放弃保护。 四、申请人资格 瑞典商标法令规定,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但是,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内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基于其在先使用权反对他人的注册,、 在瑞典领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证明商标已经在其本国获得注册,且指定商品也和他的国内注册商标一致。但是,依据互惠原则,瑞典政府将以决定哪些国家的申请人不必出示在他本国已注册的证明。此外,在瑞典没有住所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委托当地代理人办理有关该商标的一切事务。这种委托代理必须在商标局登记备案。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至位于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的专利和注册局。 2.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书要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如果申请人是企业,要写明企的名称.此外,要写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列出具体的指定商或服务及有关的类别; (2)经签名的委托书(国外注册人必须有在瑞典当地的代理人。如果当地的代理消亡或死亡,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注销); (3)商标图样15张,规格为8cmX8cm。如系彩色商标,要另外再交10张彩色图样; (4)如果请求优先权,须按照审查员的要求,提供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申请书复印件。 3.专利和注册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申请文件不齐备或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问题,将通知申请人,限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加以说明,或者进行修正。如果申请人没有按官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予以说明或修正,将视为放弃申请。 4.申请文件齐备,或者申请人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商标申请作了说明或修正,专利和注册局将对该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有无注册性和是否存在与之冲突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如果经审查,不存在法律所示的禁注情况,该商标申请将由官方予以公告。 自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专利和注册局提交对该商标申请的书面异议。商标申请公告两个月后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准注册,准予注册的通知将予以公告。 六、商标的驳回 如果经审查,申请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或属于禁注条款所列的名称或标记,或存在与之冲突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专利和注册局将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接到驳回通知后,申请人必须在按规定期限(通常是自接到通知日起4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向注册主管机关递交复审申请书。 对专利和注册局驳回申诉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该终局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缴纳所规定费用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书。 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裁定后两个月内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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