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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商标注册
一、概要
匈牙利现行商标法为1997年7月1日生效的1997第Ⅺ号法令。该法取代了自1970年延用的旧法,适用于1997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

匈牙利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但是,驰名商标在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权利。驰名商标的在先使用可阻止他人的商标注册或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匈牙利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

匈牙利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匈牙利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它也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海牙公约》、《里斯本协定》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二、申请人资格

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匈牙利签有互惠协议的国家国民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要委托当地代理人代办注册商标事宜。

假如企业的商品有共同的特征而且企业在协会的组织下使用某一商标,即使该协会自己不从事经济活动,具有法人实体的协会可为该协会的企业注册集体商标。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可以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平面或立体图形、商品形状、光、声音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注册。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1.商标的使用违背了公共秩序、法律或社会道德标准;

2.可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

3.恶意注册的商标;

4.无法表示的商标;

5.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6.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尤其是(1)仅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时间或其他特征;(2)在消费者或相关行业中已经成为通用名称;(3)仅仅是商品本身的形状,或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而必须的形状,或为产品带来巨大价值的形状。

 7.仅由国家、官方机构、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缩写、旗帜、徽记、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商标不予以注册。但是,经有关当局的授权,上述标记可作为商标要素使用。

   上述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果通过国内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也应受到保护。所谓使用可以是申请前的使用,也可以是申请提交后的使用。

   (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或与他人在匈牙利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即使该驰名商标未在匈牙利注册;

   2.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匈牙利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即便未注册)相同或近似的;或侵犯了他人在先

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

  3.与他人在先的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冲突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

  4.与未续展而失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且在该商标失效之日起2年内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

  在先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声明可以克服上述相对理由的驳回。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在匈牙利,一份申请可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但需要支付类别附加费。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提供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国籍和营业范围;

  3.按国际分类列举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4.15张商标图样,尺寸最好为5cmX5cm,普通文字商标可免交商标图样;

  5.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优先权文件须在4个月内提交。

  (二)审查

  匈牙利专利局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对匈牙利专利局的决定不服,可自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布达佩斯市法院上诉。对市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上诉到最高法院。

  (三)公告

  商标注册后在官方专利商标公报上公告。

  (三)异议

  无异议程序。在审查的过程中,他人可以提交情况说明,审查员在审查时必须考虑该情况是否会成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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