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商标注册 |
一、概要
1.意大利商标法最早于1942年6月21日由皇室颁发的第929号命令实施。经第480号法令修改过的意大利商标法由意大利参议院正式批准,于1992年12月4日正式生效。现行意大利商标法所增加的主要内容: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的承认,即接受了“第二含义”的概念;以及商标注册后连续使用的期限由原来3年改为5年。 2.意大利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但兼顾使用原则。 3.意大利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意大利,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5.意大利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Ttips’的成员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此外,意大利还加入了《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海牙协议》和《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议》。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意大利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以图示或书写表现的新标记。尤其是:文字、个人姓名、字母、数字、声音、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外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下列标记不能被视为新标记 1.仅仅由日常语言中或在通常的贸易实践中使用的标记构成,但在提交申请前,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或在意大利领土上知名的标记除外; 2.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款所列的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或者与他人在意大利已经享有声誉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尽管后者商标使用在与在先商标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但该使用会对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造成损害的标记;或致使公众对两个标记用于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时; 3.与他人已有的公司标志或商号相同或近似,易在公众中造成混淆,且与他人从事的商业活动相同或类似,极易使公众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标记; 4.与他人在意大利已注册的商标、事实上已经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用于相同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且这种相同或近似极易使公众对两标记产生混淆的标记。 (二)绝对禁注的标记 1.违背法律、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标记; 2.专门由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由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表述构成的标记。例如,在贸易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制造时间以及其他特点构成的标记; 3.仅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结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记; 4.有关国际协议中列举的徽章和其他标记;任何象征公共事业的标记,包括旗帜、徽章和盾记等标记; 5.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性质、质量发生误解的具有欺骗性的标记; 6.会对他人已拥有的版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用权构成侵害的标记; 7.艺术、文学、科学、政治和体育界知名人土的姓名和标志,以及非营利机构或协会承办的展览会的缩写和名称,经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其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但是,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基于其在先使用权反对他人的注册。 外国人虽然没有在意大利制造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只有其本国政府与意大利有互惠条约,均可以在意大利申请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位于罗马的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提交;也通过意大利省政府的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局提交。 (二)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申请书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要按照《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填报,在一份申请书上,可以填写若干类别的不同商品或服务。 2.经签名的委托书。 3.商标图样18张。如果系彩色商标,要另外再交18张彩色图样,规格最大不超过13cmX24cm。 4.如果要求优先权,则须自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经官方证明的优先权文件,并附上意大利语的译文。 (三)商标审查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有欺骗性、是否违背意大利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进行审查。但是,对于是否与在先申请和注册商标构成冲突不予审查。经审查后,如果因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被驳回,专利商标局会通知有关申请人,并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如果经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予以公告。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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