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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是1961年10月颁布的,于1992年、1997和2001年多次修订。在2001年,本国人和外国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共41152件。
目前,印度尼西亚是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根据1961年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的规定,在印度尼西亚首次使用某个商标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即采取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1992年修订的商标法改变了商标权的取得原则,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权。专有权只适于使用该商标的同类商品。
在审查程序上,根据旧商标法的规定,先公告6个月,再进行审查:程序。目前则先进行审查程序,再进;行3个月的公告程序。 关于商标的续展,旧商标法规定续展申请应于商标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半年内提出。目前则放宽于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期满日止为之,更便利了当事人。
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旧商标法规定,商标与他人之著作权作品近似的,不能取得商标注册。目前之商标法规定,他人之著作权作品不能阻止相近似商标的注册。 关于优先权,旧商标法规定,主张优先权之商标申请案,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则被认定失效。
目前之商标法则规定,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之商标申请案,则依非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进行审查。可见新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旧商标法在争议案的管辖上规定,商标撤销争议案应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提出。目前则规定撤销争议案应向商业法院提起,亦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商标纠纷。另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则由公告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
总的说来,印度尼西亚新的商标法采用了世界商标法的通行规则,程序更为简单,制度设计更为人性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随着中国外向型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而随之也伴随着越来越多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问题。鉴于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够强,这几年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特别是销售国被抢注的情况常有发生。

  在我们和国内客户接触之中,一部分商标被抢注的客户认为尽管自己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但应该还是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较为轻松地夺回商标所有权的,而大面积的商标国外申请注册涉及费用过高,企业暂时不考虑;也有一部分客户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在某些国家销售了几年,目前为止销售状况良好,也没有发现产品因为商标问题而被禁止销售或者被诉侵权的事情,因此,大面积的商标国外注册尚无必要。鉴于客户的这种意识,我们往往会举印度尼西亚的例子,以加强客户的警觉。

  中国的商标注册体系确实提供了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撤销等多种途径的商标所有权补救措施。商标的实际所有人如果还没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而该商标又已经被其他人抢注的话,商标所有人可以抢注商标的法律状态分别采取不同的补救形式争取将抢注商标撤销。比如,可以对正在公告的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对已经注册成功的抢注商标提出商标争议或者商标撤销,只要确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抢注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然而,印度尼西亚的情况相当不同。一件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印度尼西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和在先商标近似,就会被核准注册。印度尼西亚既没有商标核准之前的异议程序,也没有商标核准之后的撤销程序供公众审视质疑商标或者提出反对意见,所有针对申请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纠纷,都必须到商业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仅仅一审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外所的代理费都在13000美元以上,而且,诉讼必须提供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和商标在印尼驰名的证据。

  由于商标抢注人往往是国内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证据尚不是非常难找,但是,要说明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驰名就非常困难了,可以说目前为止绝大部分中国商标特别是一些新创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都没有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要提供商标在印度尼西亚驰名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商标在中国驰名并不自动在印度尼西亚法院得到额外保护。因此,商标一旦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综合考虑诉讼的难度和诉讼的成本,几乎所有的国内申请人都会放弃诉讼,进而,可能会造成放弃印度尼西亚整个市场的后果。

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 由图片、姓氏、文字、字母、数字、色彩或其组合构成的用来区别产品的标记;
2. 由企业法人控制下的其他商业组织或法人团体使用在商品上并用来区别他人产品的标记;
3. 由法人或法人团体在服务上使用并用来区别他人服务的标记。
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 有害于社会道德与公共秩序的;
2. 不具备显著性的;
3. 公众熟知的地理名称的;
4. 商品的通用名称;
5. 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6. 著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与驰名商标及著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
7. 同国家或国际间组织的名称、缩写、旗帜、标志或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
8. 同已获得的专利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外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可基本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首次申请,在自该申请起算的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商标申请和注册
(一) 审查
在印度尼西亚,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对每类商品或服务必须分别提交申请。商标局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如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可在接到形式审查驳回通知书后的2个月的期限内补齐所缺文件。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所缺文件是优先权证明,申请人自申请提交日起算的3个月内补齐所缺文件。申请人在所有申请文件齐备后方可获得申请日。
(二) 公告和异议
商标局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自申请完成之日(即申请日,而不是申请人最初提交申请的日期)起算的14天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基于被异议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局在接到异议书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书副本转递给申请人。申请人可接到商标局转递异议书后的2个月内作出答复。商标局在商标公告期(6个月)满后,或者在接到异议后,开始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标准基于被审查的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性。商标审查必须在公告期满日或提交异议期满日起的9个月之内完成。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修改,只能通过撤销原申请并提交新申请的途径才能实现。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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