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注册 |
一、 概要
1.日本最早的商标原形,可以追溯到公元701年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当时作为刀剑等武器的生产者有义务在其所生产的刀剑上锻刻上自己的名字。在镰仓室町时代随着“座(同行商人的协会)”的形成,商标也以“屋号(店铺名字)”、“暖帘(印有商店名称的布帘,很像中国过去店铺挂的幌子)”、“家纹(各家的家徽)”、“陶器的铭(陶器底部的落款)”形式发展起来,到了江户时代商标已在酒、药、酱油、点心等商品上呈多样化。 在日本商标以注册形式加以保护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当时的明治政府基于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需要、并为了满足国外许多国家的要求,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制度后,由特许厅(英文简称“JPO”)第一任长官高桥是清负责紧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颁布的。该《条例》仅比法国制定的商标法晚27年。该《条例》经过明治21年(1888年)、32年(1899年)的修订,以及明治42年(1909年)的大幅度修改后,于大正10年(1921年)初步形成了近代商标法的雏形。 现行的《商标法》 (共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为了适应日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于昭和35年(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此后曾多次进行修订,尤其是平成5年(1993年)以后,平均1-2年就做一次修订,现行的《商标法》是平成8年(1996年)进行大幅度修改过的。此外,还有《商标法实施法》、《商标法实施规则》、《商标登录(注册)令》、《商标登录(注册)令施行规则》等。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地域性商标的保护,在平成17年(2005年)6月15日公布的《商标法》第7条(团体商标)第二款中加入了“地域团体(集体)商标”内容,该修订法平成18年(2006年)4月1日实施。 随着当今网上交易的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为此,日本平成14年(2002年)4月11日,日本国会通过了《特许法等部分修改法律案》,其中就因特网上的商业行为中的商标使用保护加以强化,并于同年的4月17日以法律第24号进行公布。 平成3年(1991年)5月日本引入服务商标制度,平成4年(1992年)4月1日开始实施。此外,日本还有团体(集体)商标注册制度(地域集体商标)、防护(防御)标章注册制度。 平成9年(1998年)4月1日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保护。 近年,为了将日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放到“知识产权立国政策”的首位,平成14年(2002年)日本国还颁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此外,2003年7月日本出台了共计270条《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平成16年(2004年)5月经过大幅度修订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4》长达400条。 为了减轻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负担,促进迅速、准确的审查,平成14年(2002年)4月11日,日本国会通过的《特许法等部分修改法律案》中,还对商标国际注册的部分手续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国际注册费用调整为国内商标注册费一致,费用交纳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注册审查决定后进行。此决定已于平成14年(2002年)4月17日开始实施。 平成15年(2003年)1月1日,日本在《商标法》第68条第30款中明确规定,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个别手续费的支付方法,可采取分期缴纳(前后5年两次支付)的方式。另外,《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 在WIPO发布的有关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的基础上,日本特许厅对《商标审查标准》做了相应的修改,并于平成11年(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过的《审查标准》充分考虑到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这一审查标准主要在特许厅内部的审查程序中作为参考使用。 截至平成17年(2005年)5月底,自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到注册,一切顺利的话,需要9个月左右的时间。 2.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 日本《商标法》第8条所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为:(一)在不同日期内,当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有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时,只有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二)在同日内,当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有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时,只有经商标申请人相互协商后,所商定的一方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三)当商标注册申请被放弃撤回或被驳回时,或经过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定或审决(裁定)确定时,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视为是从未曾提出过,不适用于前两款的规定。(四)特许厅长官在第(二)款的场合,必须命令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呈报协商的结果。(五)未能达成第二款的协议,或在前款规定所指定期限内未能呈报协商结果时,将根据由特许厅长官主持的以公正方法进行抽签的结果确定的中签的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够取得该商标的注册。 日本采取的是—商标一注册原则。在提交商标申请的时候可以一标多类,即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在—份申请文件中同时指定多个分类。 二、日本《商标法》规定, 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 ( 1)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 ( 2) 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 3)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 ( 4)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 ( 5) 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 6) 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 7) 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有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许可。转让合同要求登记,不登记转让无效。许可合同不要求必须登记,但排他使用许可必须登记后方有效 。 商标专用权从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三、申请资料包括: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2.商标图样; 3.商品名称和类别; 4.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四、程序时间 • 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日本特许厅; • 形式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更正; •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商标是否满足实质审查要求; • 通过实质审查,做出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 • 未能满足要求者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出具抗辩书或理由书; • 交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权确立,商标权开始存在,予以公告,异议期两个月; • 如果抗辩书或理由书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 • 对裁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对起诉结果不满,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仍不服,可继续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整个顺利的申请注册过程,约需 18 到 24个月。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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