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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注册
一、概要

1.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日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

2.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3.商标注册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

4.韩国过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国分类,从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马德里协定书》缔约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商标是从事生产、加工、证明或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用在其商品上的,并以区别其他经营者商品为目的,由文字、图案、三维形状、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2.服务商标是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的,以区分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为目的,由文字、图案、三维形状、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3.从事非营利商业的经营者使用的,表明其经营的徽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与韩国国旗、国徽、纹章传统色、奖章、勋章或证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知识产权保护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者商标法条约成员国的奖章、勋章或者徽章相同/近似的标志;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国际奥林匹克组织或者著名国际组织机构的称呼或标志相同/近似的标志;与韩国、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商标法条约成员国或者这些国家的公共组织用于证明或监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标记相同/近似的标志。

2.虚假表示与国家、种族、公共机构、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有关的标志;或者指责、侮辱或易诋毁国家、种族、公共机构、宗教信仰、著名已故人士的标志。

3.与国家的,或公共机构的,或其代理机构/公司的表示非营利经营/公共服务的著名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以上机构自己申请注册的除外。

4.违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标志。

5.与韩国政府/外国政府举办的或其授权举办的展览会上颁发的证章、证书或奖章相同/近似的标志;但在展览会上获得以上证章、证书或奖章的人自己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获奖商品上的除外。

6.含有著名人士的性命、称呼、商号、肖像、签字、印章、著名笔名、职业名字/笔名的标志,或以上缩写的标志;但获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7.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类似的标志。

8.与他人注册的,但失效未超过一年的商标相同/近似,且使用商品类似的标志。

9.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近似的,且使用商品类似的标志。

10.易导致消费着混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

11.在商品质量方面易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标志。

12.与韩国国内外消费者易辨认的他人商标相同/近似的,用于获得不公平利益或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标志。

13.仅由表示商品功能或商品外包装的三维形状组成的标志。

14.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地理名称组成的标志,或者标志中含有葡萄酒/白酒产地的地理名称,用于葡萄酒/白酒或类似商品上。

15.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并以普通方式表现的标志。

16.商品上惯用的标志。

17.仅仅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来源、质量、原料、功效、用途、数量、形状(包括外包装形状)、价格、制造、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时间的标志。

18.仅仅表示明显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或地图的缩写的标志。

19.仅仅以普通方式表示法律实体的通用名称的标志。

20.非常简单常见的标志。

21.除上述缺乏显著性标志以外,让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1.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注册;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营业地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是与韩国签订有关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的最早申请人有权取得注册。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而且各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或无法协商一致,由知识产权局抽签决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五、商标的申请注册

1.韩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2.提交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

(2)委托书(如指定代理的话,只要简单签署即可,无须公证和认证;在韩国无住所或营业地址的外国人或公司必须指定代理);

(3)10份商标图样(3cm×3cm到7cm×7cm大小);如果三维立体商标,需要提供立体视图或照片;

(4如要求优先权,需要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3. 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按照《商标注册用的商品/服务国际分类》,使用通用具体的规范名称。一件申请可以指定一类或多类商品/服务。

4.官方语言为韩语。

5.商标申请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实质审查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况进行审查。经通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对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将发出准予公告通知书;获准公告的商标将刊登在官方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如在30天内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得注册。届时,商标申请人在缴纳注册费后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的驳回

1.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官在审查中发现商标申请存在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订的,或者发现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书面答复知识产权局;由特殊情况或理由的,可以申请1个月延期答复。对一件商标申请审查官可以发出一次或两次驳回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答复;如申请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修订的商品不能让审查官接受的,或者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最终说服审查官放弃引证的在先商标的,知识产权局将对这样的商标申请予以最终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故逾期答复或拒绝答复审查官的驳回通知书视为自行放弃商标申请。

2.对于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先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据理力争,或者同意官方的审查意见,如按官方要求进行商品删除或修订;或就商标近似问题进行争辩,争取说服官方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3.对于通知书面争辩无法克服的官方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未能在30天的期限内提交复审的,还可以申请一次延期,期限为60天,但须缴纳延期费。

4.对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复审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韩国最高法院。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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