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商标注册 |
一、概要
1.尼日利亚保护商标的法律包括1967年开始实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1979年开始实施的法令。 2.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3.尼日利亚商标注册将商品分为34个类,其商品分类方法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一样。商标申请采用一个申请一个类别的原则。 4.尼日利亚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的标记,用来表示该商品和制造、挑选、证明、经营或销售该商品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标志包括图形、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尼日利亚商标注册分为A部和B部。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常用姓氏;具有第二含义的地名或姓氏可以注册;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显著性的证据。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的商品的特性。将徽章、装饰物,任何国家、城市、地区、团体的旗帜,尚健在人士的形象用在商标上申请注册的,注册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主体同意将其注册的证据。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欺骗、引起混淆或违反法律、道德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带有尼日利亚军队或地区的标志或国旗。 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 带有以下字样或设计的标志不得注册: “专利”、“已获专利”、“已注册”、“已注册设计”、“版权”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文字,“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文字,日内瓦和其他红色十字标志,红底白色或银色的瑞士联邦十字标记。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或最先打算使用商标的人有权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申请人在公司即将成立之前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该商标,而打算将商标转让给该公司的,或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同时将某个人作为使用人一并提出申请的,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使用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所需文件 1.签署的委托书; 2.10张商标图样(如果指定颜色,提供10张彩色图样); 3.使用声明; 4.一份官方查询报告。 要求优先权的,应在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需要提供经公证的优先权文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国别、申请号必须与优先权文件中记载的一致。 (二)申请程序 注册官将对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查询,如有反对意见,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或申请听证,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三)办理申请程序的期限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完申请程序,注册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14天内或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请程序,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四)商标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应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 (五)商标异议 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或注册官允许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六)上诉 对注册官的任何要求或决定都可以向法院上诉。 (七)注册效力 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将赋予注册人在相关产品上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得主张侵权赔偿。 商标注册不得影响第三人对其姓名、营业地址或其前任姓名的诚实使用,也不得影响任何人对其商品特性或品质的诚实描述。 六、注册的有效期及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为申请日起7年,以后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4年。 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 如果商标注册在有效期满前未申请续展,该注册将被注销。在注销前,注册官应公告其有效期,注册人可以在1个月内申请续展。 申请续展所需文件:签署的委托书。 因未续展被注销的商标,在注销后1年内,对于任何注册申请而言仍应视为已注册商标,除非能够使注册官认为该商标在被注销之前2年内未被善意使用,或者对于被注销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混淆或欺骗。 七、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没有被善意使用的愿望或没有被善意使用可能导致被撤销。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八、商标的许可及转让 (一)许可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的注册使用人。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对于该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注册使用人可以要求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商标所有人拒绝,注册使用人可以在2个月内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措施。 注册商标使用人所需文件:申请书和声明书。 商标许可协议必须在签署后60天内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二)转让 注册商标可以随商誉一起转让也可以不随商誉转让,可以在部分注册商品上转让也可以在全部注册商品上转让。商标转让必须在签署协议后60天内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转让未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 九、撤销 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官发布命令,修改商标注册的有关事项。 原在A部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事项在该商标7年注册有效期满后将在各个方面被视为有效,除非该商标注册由于欺诈而获得,或含有不道德或不良因素,或对该商标的使用将导致欺骗或混淆。 十、其他 可选用“注册商标”标记。 对注册商标的海关保护没有作相关规定。 |
信息来源:宜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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