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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商标注册
一、概要
1.赞比亚保护商标的法律有1965年的商标法和1981年的商标条例。
2.赞比亚商标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

(1)联合商标——如果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审查官会要求将该商标作为已经注册商标的联合商标,以此作为该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联合商标不允许单独转让。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产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点,证明商标在C部申请注册,证明人为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证明人不得经营证明商标所涉及的产品,否则。该证明商标不得注册。

(3)防御商标——如果由一个或多个独创性的文字构成的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可以在D部作为防御商标申请注册。

(4)指定颜色的商标——商标可以指定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判定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指定的特定颜色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未限定颜色的商标,将被视为对所有颜色注册.
4.赞比亚商标注册采用的类别近似于国际商品分类,商标只能在特定的商品或特定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
5.赞比亚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除证明商标外,“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的标志,用来表示在交易过程中商品和该标志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标志包括图案、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n
赞比亚商标注册分为A、B、C、D四部,其中A部和B部与英国法律规定相似。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一个或多个独创性的文字;
4.不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和特性的文字、地名或姓氏;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除非得到注册官或法院的认可,不得视为显著性标志。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的商品。
如果将尚健在人士或注册官认为尚健在人士的姓名或标记用作商标,注册官在审查该商标注册之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个人同意将其姓名或标记用作商标的证据。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审查官将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对于违反法律或道德的标志,或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不予以注册。
带有以下字样或设计的标志不得注册:
“专利”、“已获专利”、“已注册”、“已注册设计”、“版权”、“已在政府文书部门登记”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文字,总统的标志,
“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文字,日内瓦和其他红色十字标志,红底白色或银色的瑞士联邦十字标记,或其他类似颜色的此类标记,赞比亚军队的标记或与之近似易造成误认的标志,赞比亚国旗标志,“总统”、“共和国”或“赞比亚”之类的字样,以及其他容易使人认为申请人已经或刚刚得到总统或赞比亚政府授权或恩赐(不管是否真正得到)的字样或设计。

赞比亚的国旗不得注册,但是,其他国家的国旗可以注册,审查官此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已获得其他相关国家同意的证据。带有任何人名或人的标记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审查官如果要求,申请人应当在审查之前提交相关人已同意其申请注册的证据,如果这个人已经死亡,则需征得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服务商标不得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早使用人有资格申请注册。
对于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主张所有权的人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申请人在公司即将成立之前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该商标,只要其在商标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审查官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打算将商标转让给该公司,便可以申请注册;或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同时将某个人作为使用人一并提出申请的,也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的注册使用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所需文件
1.签字的委托书;
2.商标电版(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
3.8张商标图样。
申请优先权的,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予以声明并在6个月内提交经公证的基础申请复印件,非英文的还需提供英文翻译。
(二)注册程序
审查官收到注册申请后将对近似商标进行查询,如有反对意见,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或申请听证,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申请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专用权。
(三)办理中请程序的期限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完申请程序,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14天内或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请程序,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四)商标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核准之前也可以在核准之后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审查官对其附加的条件或限制应一并公告。
(五)商标异议
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式2份。申请人在收到审查官送交的异议理由书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提交答辩书。证据提交后举行最后听审并由审查官作出裁定。对审查官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六)上诉
对审查官的任何要求或决定都可以向法院上诉,对法院判决还可以上诉到高级法院。上诉期限为3个月或者为法院或高级法院允许的其他更长的期限。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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